乡镇预警信息制度


篇一:《锦江镇应急管理预测预警制度》

锦江镇应急管理预测预警制度

(一)体系。锦江镇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是上高县预测、预警系统的一部分。镇政府组织建立全镇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机构负责预测、预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度。

(二)信息收集。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各种突发事件的信息,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报告。报告信息内容如下: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三)信息分析。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并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发

展势态,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必要时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研判。信息分析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预警处置。对于发生一般(Ⅳ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单位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第一时间将信息上报到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对于较大(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相应的专项应急机构。

篇二:《乡镇应急工作制度》

下塘镇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一、应急值守工作制度

(一)镇应急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日常值班由党委书记、镇长总带班,其他班子成员轮流带班;节假日值班另行安排。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不值或少值班。各村居、镇直各单位及承担突发事件应对任务的重点单位要进一步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由主要领导带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有专门的值班地点,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地点值守,严禁无故脱岗行为。值班人员必须保证电话、传真、移动通讯设备等的畅通,带班领导应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各村居、镇直各单位及承担突发事件应对任务的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值班室内留存一种以上联系方式,并保持移动通讯设备的24小时畅通。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地做好电话记录,做到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处理经过以及通话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清楚。遇有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和镇应急办报告,并按领导批示组织处理。

(四)对镇领导交办的事项,值班人员要认真传达和办理,及时催办、查办和反馈结果,做到件件有着落。

(五)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每件事情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必须清楚及时记入值班记录并签名;交接班时,要逐件交接处理事项。

(六)值班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值班记录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允许无关人员在值班室闲聊,防止假冒或行骗事件发生。

(七)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及值班事项处理记录等要按规定整理、保存,并及时归档。

(八)镇应急办将不定期对各村居、镇政府有关部门的值班工作进行督查,对未认真落实值班要求的将全镇通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流程

(一)应急处置程序

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镇应急办报告警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分队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有关组织或抢险队伍应服从调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助,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应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及时对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应急措施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现场指挥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咨询。

(4)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现场控制、紧急处置、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保障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掌握事态进展,随时向镇应急办公室报告情况。

(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发现事态扩大,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立即报告镇应急办公室调配其它应急资源,并及时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地镇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特别是紧急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1)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镇应急办报请镇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镇应急指挥程序。

(2)当突发公共事件的势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仅靠镇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镇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向上级发出请求支援信

息。请求支援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发展态势,请求援助的人员、物资数量,到达的时间、地点、开进路线,联系方式,协同办法等。

(3)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本镇大部分地区,危害程度严重、超出镇自身控制能力,需县或其他城镇提供相应援助时,镇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县相应机构,并申请县宣布本镇或部分地镇进入紧急状态。

(二)值班期间,如发生紧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立即向镇应急办书面报告;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镇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发生迟、漏、瞒报和续报不及时等问题。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值班部门要主动与现场处置人员或有关单位取得联系,认真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涉及人员、影响等重要情况,必要时可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实,避免因信息失真失实给指挥处置工作带来困难。涉密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镇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分为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各职能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其中: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镇政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要求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镇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根据镇政府总体预案制定和修订。

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由镇应急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业人士开展预案评审工作,并报县备案。

(三)对已建立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操作性。

(四)要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宣传和日常演练。对预案中提出的各类物资储备、人员机构,要及时补充和变更,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

可立即启动。

四、信息报告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属地负责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村居、镇直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立即处置,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镇。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如实向镇应急办报告信息。相关文字材料必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二)信息报告要简明、准确,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复杂时间紧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办法。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五、预警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

各村居、镇直各部门要按照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特别关注重点地域、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报送、研判、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及时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六、工作交流制度

(一)各村居、镇直各有关单位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文件、简报、工作总结等,要及时抄送镇政府应急办。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专题材料、动态情况等也应及时报送。

(二)报送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具体,特别要注意反映工作落实情况及工作中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真正起到决策参考、交流借鉴的作用。

(三)镇应急办将工作信息筛选编辑报送镇领导同志参阅,并视具体情况增发有关部门。

七、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对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三:《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实施管理制度》

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实施管理制度

一、情报信息分级管理。

对维护稳定情报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涉事性质和轻重缓急,具体分为4个等级。

1、可能发生到乡镇(街道)或到县市区的较大规模集访,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规划性聚集,以及其他可以由有关责任地区、部门、单位自行解决问题的信息,列为四级。

2、可能发生到县市区、赴市或在单位内部的较大规模聚集,或存在较大聚集闹事的隐患需要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指定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疏导化解工作的信息,列为三级。

3、可能发生到市、赴省或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聚集,或出现轻微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并做好随时启动现场处置预案准备的信息,列为二级。

4、可能发生赴省、进京或跨地区、跨行业的较大规模串联集集,或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暴力恐怖活动,或到重点、敏感部位制造恶劣影响事件,需要市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工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信息,列为一级。

以上情况已经发生的,比照上述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二、情报信息收集上报。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落实情报信息预警工作责任和措施。

2、各部门各单位掌握的情报信息,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维稳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压报、误报、瞒报、谎报。属于四级管理的预警信息应报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其中四级信息应在12小时以内上报,三级信息应在8小时内上报,二级信息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一级信息应在1小时以内上报。维护稳定工作特别防护期,实行情报信息日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即时报告。

3、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告,特别紧急的可先用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告。涉密信息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报送。

4、上级部门掌握的重要情报信息,应及时通报给涉及地方的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5、报告情报信息应准确、全面,尽可能把主体、规模、时间、诱因、动向、涉事单位、骨干人物等要素报告具体、完备。报告预警信息的同时,应报告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和后续工作情况。

三、情报信息分析研判

1、市、县市区两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应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武警、人事、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环保、教育、工商、建设、房产、企改、法制等部门,聘请熟

悉政策法律和其它相关专业人知识的人员,组建一支维稳形势分析研判专门队伍,为维稳工作决策服务。

2、由维稳办牵头,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排查发现的带全局性、倾向性的苗头隐患,收集掌握的重要情报信息,适时组织维稳形势分析研判专门队伍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预测事态发展走势,研究应对处置策略和化解工作措施,并形成分析研判意见,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迟报、漏报、压报、误报、瞒报、谎报情报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启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

(1)矛盾纠纷排查

1、排查主体。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负责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各部门负责排查本部门、本系统以及与本部门、本系统职能和工作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企事业单位负责排查本单位所属人员及相关人员中存在的矛盾纠纷。

2、排查方式。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专项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日常排查指结合日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了解、发现、收集、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指不定期针对一个或几个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排查。集中排查指每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

3、排查内容。排查存在不稳定问题的隐患和苗头,以及发生过的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的问题。重点排查可能在本

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引发不稳定事件的问题,可能形成跨地区、跨行业串联的问题,可能引发越级集访的问题,可能引发大规模治安械斗的问题,可能引发暴力恐怖活动的问题,可能出现敌对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的问题。

4、排查台帐。坚持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对排查的矛盾纠纷,

应逐起将问题诱因、人员规模、牵头人物、事态变化、事发地区、涉事部门、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化解时限、稳控措施等记录在案,纳入台帐管理。排查台帐应由管领导签字审核把关,并逐级上报上级维稳办。

(2)矛盾纠纷调处

1、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由该地区、部门、单位自行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处化解;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和重大的不稳定隐患,应明确责任领导包案,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进驻事发地集中开展调处化解和疏导稳控工作。对难以化解消除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维稳办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上级对下级报告、请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必要时,可直接协调处理或下派工作组帮助指导处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本级党委、政府或下级有关部门指定责任地区、部门、单位和责任领导。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协调会

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分析维稳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3、建立健全调处机制,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调处能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和联动。{乡镇预警信息制度}.

五、建立重大不稳定问题交办督办机制

(1)交办。重大不稳定问题和领导批办事项,由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或维稳办直接向事发地党委、政府或涉事主管部门下发《重大不稳定问题交办通知书》,并以《重大不稳定问题报告单》的形式,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2)承办。承办单位和责任领导应按照交办的要求,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限期办理,消除隐患。对限期内难以办结的,应提出延长工作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

(3)督办。维稳办对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对在限期内未办结,且隐患突出的,下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督办卡》。对仍未按要求办结的,责令包案领导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维稳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说明理由。

(4)销号。交办或督办事项处理终结,隐患消除的,责任单位要向维稳办写出专题报告,申请销号。维稳办审核后,已处理到位的,予以销号。

(5)查办。对经督办后工作仍未落实,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维稳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说明理由,导致问题久拖不

篇四:《乡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乡镇预警信息制度}.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