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教育考试院


川招考委〔2013〕号 -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四川教育考试院(一)

附件1:

四川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尖子生

加分测试考生登记表

注:1.照片应是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考生号与高中学籍号均须准确无误。

2.参加测试考生报名时须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普通高考准考证、艺术获奖证书原件。 3.本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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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尖子生加分测试申报考生单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报送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处(成都市陕西街26号,电话:028-86119429,邮编:610041),同时以电子邮件报送至bgshui523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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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发布2016年四川高考试题英语(听力为全国卷Ⅲ)(图片版)及答案四川教育考试院(二)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简介四川教育考试院(三)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简介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2006年3月批准,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由原省招办和省自考办合并组建成立,是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属省教育厅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职学校、研究生招生,以及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高考、自考等有关各类教育考试命题管理工作。

现任领导:

戴作安 省教育考试院院长

李光华 省教育考试院党委书记

薛道华 省教育考试院副厅级调研员、副院长

魏成松 省教育考试院副院长

刘 敏 省教育考试院副院长

李云富 省教育考试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甘泽君 省教育考试院命题中心主任

胡文彬 省教育考试院工会主席

周新斌 省教育考试院副院级调研员

省教育考试院内设六个处室,其职责分别是:

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人事劳资、财务、行政后勤、国有资产、宣传、安全保密、纪检监察、信访、科研、党务、老干等工作。四川教育考试院

主任:寇昆仑

电话:028-85174630、85174220、85174801

招生一处: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处长:舒欣

电话:028-85173295、85173842

招生二处:负责普通艺术、体育院校、高校及科研单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处长:张刚

电话:028-85175702、85177941、85177943、85177547、85176546

自考学历教育考试处:负责高等教育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处长:张莉

电话:028-85178745、85178725

自考非学历教育考试处:负责各类非学历教育考试宣传策划、市场调研和考试考务工作。

处长:王强

电话:028-85176735、85176802

计划信息处:负责各类招生计划汇总公布,招生、自考信息采集、管理及招生、自考数据统计工作。

处长:章昉

电话:028-85175013、85174970

省教育考试院直属单位:命题中心、招生考试报刊社、《高校招生》杂志社。

命题中心:负责各类招生、自考命题组织管理工作,配合相关业务处室的制卷工作。 主任:甘泽君

电话:028-85179571、85179847

招生考试报刊社:负责四川《招生考试报》的编采出版及征订发行工作;以报纸媒体和招生考试信息资源为渠道和依托,开展相关经营业务和服务活动;受权承担各类教育招生考试政策和信息、招生专业计划、院校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招生统一考试大纲等面向社会公众的发布工作。

社长:侯建宁 总编:马银军

电话:028-86605591

《高校招生》杂志社:负责《高校招生》杂志升学指南版、学科指导版和理论研究版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社长:何星原

电话:028-86654103、86678939

省教育考试院(含命题中心)通讯地址:

成都市芳草街26号 邮编:610041

招生考试报刊社和《高校招生》杂志社通讯地址:

成都市学道街42号 邮编:610016

四川招生考试信息资讯有限公司(含四川省招生考试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金榜广告有限公司两个全资子公司):是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管理的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国有企业。

业务范围:负责开发高考、自考等教育考试网上报名及网上志愿(专业)填报系统;开发和管理“自学考试网络助学平台”系统;配合省教育考试院计划信息部门实施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工作;负责考试数据的系统分析与评价,为各类考试的命题工作提供科学参考;承担省教育考试院各类数据的综合处理与发布;编发考试大纲类、考试用书类、志愿(专业)

指导类书籍及数字化产品。

具体业务:招生考试信息网();网上(免费)分数查询和录取查询系统;“高考同比、环比考试测试系统”、“升学指导测验系统及志愿填报评估系统”;《考试大纲说明》(四川版)、《高考指南》丛书、《高考文津》丛书、家长网校等。

董事长:侯建宁 总经理:朱彤

电话:028-86670707转

地址:成都市锦兴路20号三层 邮编:610021

四川省2015普通高等学校众生高考考务细则(考试阶段)四川教育考试院(四)

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考 务 工 作 细 则

(考试阶段)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文件

川教考院[2015]69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考务工作细则(考试阶段)》的通知

各市州招办,县(市、区)招办: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政策、规定,为做好今

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特制定《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工作细则(考试阶段)》,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工作细则

(考试阶段)

2015年5月14日

附件:

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考务工作细则(考试阶段)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全国统考和全省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一部分 考试工作人员

一、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二、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纪律性强,身体健康,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三、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四、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部分 试卷的运送与保管

试卷、答卷的交接、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一、高考统一考试和各类单独考试试题卷、答题卡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草稿纸由县级招考办自制。四川教育考试院

二、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前述各类考试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品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

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保密要求保管、使用这些咪咪材料。任何失密、泄密行为都将受到纪律处分乃至国家法律的制裁。试卷袋正面表明有“绝密”或“机密”字样。参加试卷的交接、运送、保管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严守纪律,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三、试卷的领取和运送

省教育考试院按各市州上报的考点、考场数计算、发放普通高考统考试题卷和答题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单独考试试卷和答题卡,以及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试题卷和答题卡;按各市州上报的需求数发放小语种试题卷和答题卡,以及藏文、彝文加试试题卷和答题卡;按考点、考场安排印制、发放分科目的考生条形码。

各市州招考办按事先确定的日期,由负责人(带本人身份证)、护送的公安(武警)持单位介绍信(二份)在指定地点办理领卷所有手续(由省教育考试院办理试卷领取手续、公安厅办理免检证)后到印刷厂领取试卷。单位介绍信上应列出领卷人员名单,注明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和领卷车辆车牌号码。领卷人员要求:考试机构负责人带队,不少于3人,有公安或武警人员押送;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人。运卷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能密封,并加装试GPS定位跟踪系统,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情况。运送试卷车辆一律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试卷的收发、运送、保管等环节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发卷时,除认真履行领卷手续外,省教育考试院要检查市州招考办的领卷人员、车辆是否符合保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发卷。

在每一次清点交接试题卷和答题卡时,都必须注意检查卷(卡)袋的密封情况(在纸质试卷袋外,对所有试题卷袋和答题卡袋加封透明塑料膜,并在膜上加印有标识),如发现有破损且认定未失密情况,在印刷厂领取时应当即要求印刷厂调换,在其它环节发现的,应在保密、公安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处理。

所有备用试卷(卡)都在试卷(卡)袋上注有专门标志,在每次交接时都应单独清点。

命题、制卷的地点、试卷的保管地址和试卷运送的时间、线路都必须保密。

试卷运达后必须立即对科目、数量进行清点,检查密封情况,无误后赓即进入保密室,并报告上级招生考试机构。

参加试卷清点、整理的人员必须由教育纪检监察、招考办正式在编人员组成。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进出场所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四. 试卷保管

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所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试卷分发场所、答卷回收场所,均要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并按规定进行回放查看,发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存放试卷(答卷)的市、县保密室由包含2名公安或武警人员在内的4名以上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实行监控录像6小时回放制度(即每天4次:0点、6点、12点和18点);存放试卷(答卷)的考点保管室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实行监控录像即时回放制度;试卷(答卷)分发、回收期间,分发、回收场所至少有3人值班,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工作任务完成后立即对分发全过程进行回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回放查看人员每次回放后须填写《2015年普通高考试卷保管、分发场所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附件 2),并在每天所有分发(回收)工作、18∶00对保密室的监控录像回放完毕后,将记录表交县级招考办,招考办负责人签章将后于20∶00前逐级报达省教育考试院。24∶00对保密室的第四次检查即保密室18∶00~24∶00的监控录像回放情况填写在次日记录表中。

每科开考前,县级招考办按考点清点试题卷、答题卡和条形码数量,核准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后,用密封车辆,由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开考前55分钟直接送到考点保管室。考点接收试题卷、答题卡和条形码时,要认真清点试题卷、答题卡和条形码数量,核准科目,检查试题卷和答题卡袋密封情况,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

由于试题卷和答题卡到达考点至考点将考后的试题卷和答题卡返回县级招考办保密室期间,试题卷和答题卡一直在考点内流转,为保证试题卷和答题卡在考点环节的绝对安全,各考点要认真落实试题卷和答题卡流转的每一个细小环节工作,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实现无缝链接。

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考理科成绩分段统计表四川教育考试院(五)

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考理科成绩分段统计表

日期:2015-6-22 22:13:47 |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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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 人数 累计

666分 13

665分 11

664分 9

663分 8

662分 16

661分 14

660分 10

659分 9

658分 17

657分 18

656分 27

655分 15

654分 34

653分 31

652分 27

651分 19

650分 33

649分 27

648分 39

647分 42

646分 40

645分 44

644分 48

643分 44

642分 53

641分 57

640分 58

639分 52

638分 66

637分 69

636分 68

635分 59

634分 87

633分 87

632分 94

631分 82 60 71 80 88 104 118 128 137 154 172 199 214 248 279 306 325 358 385 424 466 506 550 598 642 695 752 810 862 928 997 1065 1124 1211 1298 1392 1474

629分 90 628分 111 627分 108 626分 105 625分 116 624分 119 623分 113 622分 131 621分 122 620分 135 619分 153 618分 177 617分 186 616分 157 615分 163 614分 171 613分 169 612分 175 611分 195 610分 206 609分 218 608分 238 607分 209 606分 249 605分 230 604分 260 603分 240 602分 232 601分 302 600分 294 599分 269 598分 275 597分 297 596分 301 595分 323 594分 322 593分 338 592分 307 591分 365 590分 371 589分 365 588分 372 587分 359 1661 1772 1880 1985 2101 2220 2333 2464 2586 2721 2874 3051 3237 3394 3557 3728 3897 4072 4267 4473 4691 4929 5138 5387 5617 5877 6117 6349 6651 6945 7214 7489 7786 8087 8410 8732 9070 9377 9742 10113104781085011209

585分 397 584分 383 583分 406 582分 416 581分 395 580分 422 579分 442 578分 438 577分 478 576分 457 575分 499 574分 495 573分 518 572分 526 571分 516 570分 542 569分 531 568分 556 567分 596 566分 600 565分 656 564分 575 563分 620 562分 628 561分 692 560分 651 559分 641 558分 613 557分 631 556分 709 555分 694 554分 707 553分 720 552分 715 551分 764 550分 751 549分 744 548分 792 547分 793 546分 806 545分 826 544分 840 543分 775 11994 12377 12783 13199 13594 14016 14458 14896 15374 15831 16330 16825 17343 17869 18385 18927 19458 20014 20610 21210 21866 22441 23061 23689 24381 25032 25673 26286 26917 27626 28320 29027 29747 30462 31226 31977 32721 33513 34306 35112 35938 36778 37553

541分 848 540分 845 539分 890 538分 922 537分 864 536分 937 535分 953 534分 904 533分 938 532分 908 531分 953 530分 947 529分 979 528分 997 527分 982 526分 992 525分 970 524分 1038 523分 1063 522分 1043 521分 1047 分 1035 519分 1061 518分 1115 517分 1031 516分 1073 515分 1108 514分 1071 513分 1112 512分 1108 511分 1170 510分 1104 509分 1189 508分 1137 507分 1208 506分 1214 505分 1144 504分 1186 503分 1228 502分 1152 501分 1223 500分 1207 499分 1243 39186 40031 40921 41843 42707 43644 44597 45501 46439 47347 48300 49247 50226 51223 52205 53197 54167 55 56268 57311 58358 59393 60454 61569 62600 63673 64781 65852 66964 68072 69242 70346 71535 72672 73880 75094 76238 77424 78652 79804 81027 82234 83477

497分 1244 496分 1255 495分 1210 494分 1178 493分 1269 492分 1216 491分 1268 490分 1259 489分 1226 488分 1214 487分 1182 486分 1213 485分 1201 484分 1214 483分 1215 482分 1247 481分 1221 480分 1226 479分 1234 478分 1220 477分 1222 476分 1220 475分 1294 474分 1240 473分 1292 472分 1244 471分 1210 470分 1179 469分 1194 468分 1171 467分 1172 466分 1190 465分 1251 464分 1156 463分 1237 462分 1192 461分 1207 460分 1197 459分 1141 458分 1138 457分 1162 456分 1154 455分 1136 85941 87196 88406 89584 90853 92069 93337 94596 95822 97036 98218 99431 100632101846103061104308105529106755107989109209110431111651112945114185115477116721117931119110120304121475122647123837125088126244127481128673129880131077132218133356134518135672136808

川招考委2009号 -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四川教育考试院(六)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

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招考办,有关高校自考办:

根据《四川省招考委关于在我省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

教育专业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7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办

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

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厅办[2009]17号)精神,现就

我省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我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

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

工作,是以开放灵活的自学考试制度为载体,通过现代远程教育

手段,依托‚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教网‛)

和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助学,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

的相互沟通,对于提高广大教师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

次和业务水平,构建现代中小学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具有重要意

义。

2、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试点工作在省招考委、省教育厅

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教育厅师范处共同组织实施。省

教育考试院负责落实报名报考、考务考籍、毕业证书发放、学业综四川教育考试院

合评估成绩认证、学分互认审核,以及对‚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

的助学与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继教网‛四川总站负责组织

动员教师参加学习,负责做好考试课程网上助学辅导,协助做好

学分互认课程的办理、会议交流与总结表彰等工作。

各市州招考办要主动与本地师资培训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共

同制定本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教师学历提升和业务培训计

划,完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职能,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在职教师

参加本专业学习和考试。

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申报建立县级教师学习与考试服

务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考试机构和‚继教网‛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招生咨询、注册入学、

助学与服务、常规管理等各项工作,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和条件。

3、建立中心,按时注册。各市州招考办、师资培训主管部四川教育考试院

门、‚继教网‛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 ‚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

中心‛ 设置工作。符合条件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要认真填写 ‚教

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申请书(详见附件3),按《教师学习

与考试服务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积极申报建立

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各市州在2009年9月25日前完成第

一批‚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的设置,并将设置情况分别报

省教育考试院和‚继教网‛四川总站备案。

本专业采用注册学习制,学员统一报名、统一注册、统一考

试。经批准建立的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要在‚继教网‛四川

总站的指导下,按照《学员注册学习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

认真做好学员的报名、注册等各项工作。各市州2009年11月

20日前完成第一期学员注册工作,并将学员注册等情况报省教

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确认后报全国考办备案。

4、沟通衔接,学分互认。一是本专业学历教育课程学分与

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互认。参加本专业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的,可

按一定比例折算为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参加非学历培训成绩合

格的,其培训学时也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本专业学历考试课程学

分。学分互认管理机构、互认范围、互认程序及互认标准要执行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

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实施办法》(详见附件1)。师范

院校(专业)在校学生报考义务专业的,不执行此项政策规定。

二是与其它高等教育形式或者自学考试其它专业学分互认。根据

教育部、全国考委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电大等其它高等教育形式和自学考试其它专业的毕业生报考或

自考在籍考生转考义务教育专业的,可申请免考部分课程,考生

须按规定办理转免考手续。

5、广泛宣传,认真实施。各级教育部门、考试机构要采取

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宣传,广泛动员,深入发动,组织有学历

提升和业务培训需求的教师参加本专业的学习与考试。要把试点

工作作为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的重要途径,认真组织,

狠抓落实。要把试点工作的开展作为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一次

发展契机,不断完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职能,推动县级教师培

训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切实为当地教师继续教育服务。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省教育考试院学历教育考试处:

028-85193579、85174145,联系人:杨雅娟,邮箱

yyj1260@163.。‚继教网‛四川总站:028-66690605、66020188

(传真),联系人:苏衍勇,13980980677,邮箱

sichuan@teacher..cn。

附件1: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

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四川省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

附件3:四川省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申请书

附件4:四川省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学员注册学习管理办法

主题词:自学考试 培训课程 学分互认 试点 通知 送:本文发至县(区、市)招考办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09年8月21日印发

附件1: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

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

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招考委关于在我省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

教育专业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7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办

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

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厅办[2009]17号)精神,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