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第一篇 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2016地税局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心得体会》

近年来,xx地税局党委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在强化依法治税、大力组织收入的同时,坚持不懈的抓好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促进了全局各项工作的同步协调发展。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三个到位”。

加强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组织领导是关键。为此,局党委始终坚持把行风建设和干部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从抓好“三个到位”入手,不断加强对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领导,有力的保证了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认识到位。通过开展各种经常性的教育,使广大地税干部认识到,地税部门作为经济执法部门,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能否搞好,直接关系到地税部门的形象。要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就必须端正行业作风,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征纳关系,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以廉洁文明、高效的工作作风在社会上和纳税人中间树立良好的形象。基于这种认识,近年来,我们每年都要结合实际,开展思想作风整顿、职业道德建设大讨论、“廉政教育月”等一系列整顿教育活动,采取各种形式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廉洁从税意识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成为广大地税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是领导到位。多年来,我们始终把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作为税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责任制,在全局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党委成员协手抓,相关科室组织协调,全局上下齐抓共管,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并坚持做到“两个同时”:即税收工作计划与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计划同时制定,税收工作检查考核与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同时进行。如在我局每月召开的局务会议上,局党委在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或布置工作时,都把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作为重要议题,每次都专门拿出时间强调行风建设工作,切实做到领导抓,抓领导,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三是责任到位。每年初,局党委都制定党委成员《关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及《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时,并将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从市局到分局层层签订了《廉政责任书》,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做到了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建立三项机制,强化监督制约。

为推动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近年来,结合地税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我们从建立三项机制入手,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言行。

1、建立制约机制。先后制定了《地税干部行为规范》、《首问责任制度》、《关于廉洁从税的几项具体规定》、《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规定》等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内容涵盖了干部的仪表言行、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政建设等各个方面。同时,建立了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和干部廉政卡制度,为全局每一名干部职工建立了廉政档案,增强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2、建立监督机制。为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我们重点抓了内外两方面的监督。在内部,每年都要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内审,重点检查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费管理和发票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并在各单位设了内部兼职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3、建立激励机制。一是实行目标管理连带责任制和行风、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我们规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中,哪个岗位、哪个环节除了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单位分管领导还要因责任不力而负连带责任,对在行风评议中被评为末位或在上级明察暗访中出现问题,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二是设立行风奖。对在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行风测评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单位,由市局统一进行表彰通报,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凡被评为行风“较差”的单位,扣发一定数量的年终奖金。

三、突出三个重点,提高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水平

为纳税人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是深化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密切征纳关系的大事。几年来,针对地税部门的行业特点,我们以文明服务为突破口,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努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是实行公开办税制度。为杜绝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税”、“关系税”问题,我们坚持依法治税,公开办税,做到税收法规公开、办税时限公开、违章处罚公开、工作纪律公开、社会监督公开,将公开内容张贴在各单位办税服务厅等纳税人较集中的场所。广泛宣传,接受纳税人监督。

二是搞好优质服务。深入开展“机关建设年”和“税企金桥”服务品牌创建活动,强化服务意识,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收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和渠道,认真落实社会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推行“一站式”、“一窗式”涉税服务,实行公开办税,限时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牢固树立经济税收意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社会经济和纳税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培植后续税源。一年来,共为xx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税收减免xxX万元,为xxX户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减免税收xx万元,为从事再就业的下岗人员免费办理税务登记xxX个,免收工本费xxX元。以优质的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三是规范执法行为。为防止滥用权力、以税谋私行为的发生,我们不断深化完善“两权”监督制约,在全局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查之间的关系,使征、管、查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相互监督,从体制上推动和促进行风、党风廉政和干部职业建设工作,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如在稽查部门,我们实行了“查前告知,查后反馈”制度,规定稽查人员在下户检查前,必须将《税务稽查告知书》交给纳税人,检查结束后,职业由纳税人填写《监督税务稽查反馈书》反馈给地税部门,对稽查过程中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还可随时电话举报,这些措施,提高了执法透明度,较好地规范了执法行为。

总的看,几年来,由于我们对行风和干部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思想重视,措施得力,我局的行风和干部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单位仍存有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对行风建设和干部职业道德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措施不力;二是关系税、人情税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总结经验,排查问题,制定措施,狠抓落实,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推动我局的行风和干部职业道德建设工作不断深入。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动作用,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在继续做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重大事项申报制度、礼品登记上报制度的同时,抓好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工作,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常过问、勤提醒,加强检查和监督,坚持八小时以内管住、八小时以外管好,使广大干部时时有监督,时时有压力,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2、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案件和投诉多发部门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以税谋私等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办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的案件和司法、审计部门移交的案件。同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从中发现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制度,堵塞工作漏洞。

3、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加强与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建立预防工作机制,成立预防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预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邀请检察院的同志做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同时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调研和预防对策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xx地税分局

xx

2016年4月11日

第二篇 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2016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范文一: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20XX年7月28日我项目部管理人员有幸聆听了昆明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给我们作的关于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题的宣讲报告会,宣讲团成员以案为鉴,提醒我们警钟长鸣,我们听完报告后如醍醐灌顶,受益非浅。

宣讲团李处长首先向我们介绍了职务犯罪的定义,广义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是伴随阶级、国家、职务、法律出现而衍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频率较高,一旦在建筑工程中出现一件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随之在其它领域牵出一连串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在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大量出现,既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声誉,又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有可能会变相的影响的工程质量。关于建筑工程领领域职务犯罪频率较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建筑工程领域自身所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较多。近些年,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等项目工程的大批量投资建设,大量的工程项目带动了大量的资金流动,有极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坚守,在利益面前抵不住诱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进行非法寻租活动;或者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做出了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以致身陷囹圄,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

建筑工程领域的特殊性引发职务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

1、时效短,销赃快。发生在建筑工程中的职务犯罪,往往是在一项或数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一旦结束,款项结算完毕,职务犯罪行为随之实施完毕,具有时效性短的特点。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后,赃款赃物消化迅速,不留任何依据,消除隐患,事后无据可查,这也给查处该类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

2、多以现金交易为方式,且数额较大。建筑工程中产生的职务犯罪,除少数收受礼品和其它物质外,多以收受现金方式,且涉案金额较大,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

3、亲朋参与,充当第三者。发生在建筑工程中的职务犯罪,虽有一一对应,双方直接交易的情形,但近年来出现了双方不直接见面或接触,犯罪交易通过第三者加入中间环节实施,有的是通过犯罪者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等,有的是通过朋友转手完成。如搭线或经手人不配合,将会给案件的查处带来诸多不利。

4、内外勾结,共同分赃。建筑工程中出现了内外串通,分工协作,共同分赃的趋势。即利用建筑工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内外勾结,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5、行贿次数多,一损俱损。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人,由于时间长,经历的多,往往行贿后伴随而来的是事业上的成功,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国家打击职务犯罪力度的加大,许多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被查处,成功查处一件建筑工程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牵出多起案件,许多干部高官也随之落马,正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其次,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监督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如下:

1、施工者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建筑工程中的承建方经办人或项目经理等人的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甚至是法盲。由于受社会上有钱能使鬼推磨思想的影响,不少人认为在建筑工程中送红包是常规,是普遍现象,只要能拿下工程,能找到钱,不惜重金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部分单位领导,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淡薄,认为只要没有作出有损单位利益的事,收受承建方的财物没有关系,甚至于认为这不是职务犯罪行为。

2、生活奢侈、开支大。建筑工程中行使职务的人员,有的由于受金钱至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的影响,生活不检点,吃喝玩乐、打牌赌博,样样俱全,平时的支出多,工资又不宽裕,没有正常支付奢侈生活的资金来源,在头脑中不时滋生了找外水补缺的念头。

3、权与利交易多。建筑工程建设中,除个别没有过多为承建方谋取利益,一般都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职务上的主管、经手、管理的事项,与承建方的利益发生关系,体现在职务权力的行使与承建方利益的交易上,即非法收受承建方的贿赂,是为承建方谋取利益,此种利益合法与否,实现与否在所不问。

4、选人用人不当,滥用职权。建筑工程对建设单位来说,几十年或许就只有一次,犹如唐僧肉一般珍贵,一旦机会错过,永无再现之日。很多人都希望能与建筑工程或多或少地沾亲带故,谋得些许利益。建设方对建筑工程中可能涉及的职务人员在选择上尤为关键,一旦选错了人,职权滥用后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5、监督不到位。在建筑工程中,建设方与承建方对工程的价格和质量,工程的进展情况等方面关注的较多,而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会发生职务犯罪的问题关注的少,或根本没有加以重视,没有建立或健全相应的监督措施或制度,没有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加以防范。使得工程建设双方都有机会无所顾忌地滑向罪恶的深渊。

建筑领域是经济犯罪的多发领域,值得人们深思,要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从内因方面下功夫,只有不断提高职务行为人的素养,提升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堂堂正正做人,一身正气做事,而不是想着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牟取私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制止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预防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的对策:

1、建立检察机关与建设单位的长效联动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预防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是其职责所在。检察机关的职务预防部门应创新思维,主动走出去,与税务、工商、安全监督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联系,随时了解和掌握所在区域的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建筑工程项目的预报制度,开创性的试行单位与检察机关签订预防建筑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协议书,将预防职务犯罪预防针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之前提前注入。

2、建立建设单位一把手督办制度。一是建设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在确定建设项目后,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对建筑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要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工程建设中的职务权力分散,减少副职或其他领导利用机会钻空子,防止其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加大一把手对具体行使建筑工程职务的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一把手不仅要做好经常性的廉洁教育工作,而且要及时督办检查行使职权的情况,发现职务犯罪苗头及时纠正,将其扼制于萌芽状态。

3、建立建设单位一把手自警制度。建设单位一把手既然是单位的行政领导,就要重点关注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建设单位一把手的自警建设在预防职务犯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把手不仅要有自警意识,而且要有自警行为,具体应包括:一是一把手与所在单位签定预防职务犯罪责任书;二是一把手个人出具预防职务犯罪保证书;三是一把手自愿接受监督的决心书;四是一把手将其在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决定事项自觉置于监督之下,民主决策,保证监督不流于形式,取得监督实效。

4、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最佳承建方,对招投标的每个环节做到环环有监督,事事皆规范,防止建设单位与承建方的串通行为,禁止建设单位或相关职务人员与承建方的任何不正常的私下交涉,接触、聚会等,从制度上预防建筑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5、建立逐年财产申报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财产逐年申报制度,每年将其个人收入进行申报,经核实后,予以公示,使其个人财产的增长与法定和合理的收入相符合,与其年终的廉政建设相联系,并与个人的职级和奖惩挂勾,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使其灰色收入无正常途径可寻,从而放弃或减轻贪欲之念,从制度上预防建筑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6、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建设单位的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使监督制约名副其实,使建筑工程建设中行使相关职务的人员认真、乐意接受监督,为预防职务犯罪做好基础性工作;二是建立一支监督制约专业队伍,培养和提高监督制约人员的专业技能,使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精于监督,起到监督建筑工程中职务行使相关人员之效,使其虽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此次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对我们项目部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领导干部来说意义重大,对我们来讲,这是一次灵魂的震撼、是一次心灵的洗涤、更是一次思想的净化和升华!它使我们项目部领导专下心来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它是我们一次重要的审视自我,反思自我,解剖自我,提高自我的大好机会;它使我们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压力感,增加荣誉感、自豪感,我们要把思想认识转化为积极的行动,讲求实效,提高工作水平,为昆明绕城公路西北段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切实做到工程优良,干部优秀。

范文二: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6月3日下午,我县第一纪工委组织所联系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到我县监狱进行了一次预防职务犯罪的参观教育活动。整个活动期间参观了羁押犯罪分子的监室,听取了监狱管理人员的报告和狱情介绍,以及二名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体会如下:

一、加强学习,增加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我在听取三名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中体会到,不能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还是将要退休、晚节不保的老同志,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放松了学习。不能在利益的诱惑下,保持自己的信仰,按照党纪国法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最终走向犯罪。所以,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不学习不行,只有不断的加强党的纪律、国家法规的学习,才能坚定自己的信仰,才能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自觉性,主动性,远离犯罪。

二、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特别是当今世界格局不稳的情况下,如果不坚决反对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滋长,就必然会造成社会动荡,甚至一个国家的分裂和政权的更迭。同样道理,一个单位,一个集体不能有效地杜绝腐败,预防职务犯罪,轻则使国家和单位蒙受经济损失,重则可能引起社会问题。因此,深入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是保证一个单位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对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职务犯罪。作为一名国家干部,加强自身的修养,防微杜渐,杜绝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就是要慎权、慎钱、慎情。必须正确的使用权力;正确的分配财物;还必须分清情与理,情与法,防止滥用权力,乱伸手,防止在亲情、友情面前,忘记党的纪律和原则,为情所累,被情所困,以至走向犯罪。

四、做好自身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应加强自身修养外,最最重要的是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的做好自己的工作。在权力面前要有原则,财务面前要公私分明,在处理情与法的问题上要有底线。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上级、同事、群众的意见,进行认真反思和整改,在工作中不断改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监督有时也是一种关爱,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作为领导干部只有接受监督,始终把自己置身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下,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按制度办事,才能最终禁得住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以上是我对这次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一些体会和感言。很不周详,请各级领导批评指正,以利今后的工作。

范文三:学习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XX月XX日我们学校组织了全体教师学习《预防职务犯罪》。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做人,才能保证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

一是加强学习,坚定信念。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是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不良信念。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己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大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结合工作,大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不断增强新时期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以案为鉴,廉洁自律。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我结合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这些反面的案例也使我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三是多做实事,乐于奉献。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激发自己的热情,使自己有不断的长进,并视之为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在岗位上不断的释放出自己的创新能力。我们每个人要积极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做到正确的认识自己,真诚的对待他人,认真的对待工作,公平的对待管理。表现出做人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取。

做好本职工作是自已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为校为生多做事、做好事。

范文四: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民生,社会各界日益重视教育的今天,教育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

一是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是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

三是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同时,职务犯罪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历史上,每个朝代统治者都对职务犯罪有着深刻的认识,采取了严惩重刑来预防官员的腐败行为。特别是明朝朱元璋制定了许多的规定,惩治官员的各种贪污行为。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更是从立法,监督环节上制定严格完备的制度来预防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在拜金主义的冲击下,由于体制和制度不够完备,一部分领导干部不注意加强自身休养,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利用手中权力贪污腐败,职务犯罪活动频繁出现。即使在被社会上称作清水衙门的教育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贪污腐败行为。郑州一高校领导利用校建项目,大肆收受贿赂,走向犯罪之路。为此,作为教育界的工作人员,对预防职务犯罪不能掉以轻心。

预防职务犯罪,个人认为应从以下着手:

一是从体制上改革。目前,我国的体制仍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的资源,这就给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等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君不见,每年地方各级官员都要跑部钱进到中央部委要项目,要资金。原因就是政府掌握了太多的资金和资源。要继续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放权让利,实行小政府,大社会,减少政府掌握的资源,铲除腐败温床。

二是健全制度。要让政府的权力在动作过程中透明,减少暗箱操作,加强社会监督。从源头上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教育作为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国家投入逐年增大,校建等重大项目工程、重大资金项目都要从制度上完善审批和监督程序。要做到公开透明,同时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是要完善法律。从法律上厘清各级政府的权力,完善监督,惩治犯罪。

四是加强教育。要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理想教育、权力教育、守法教育。

五是提高个人修养。要淡泊名利,知足常乐。要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于的,自觉履行党员干部的职责,立党为公,清正廉洁,防微杜渐,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

范文五: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今年X月份,我公司和地方检察院联手在公司内部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整顿活动,通过近段活动的开展,我系统、详细的对《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了学习,也使我更深一层的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下面汇报一下个人的学习心得。

一、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目前,我国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受贿罪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

2、外因。即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不良社会风气。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等等,要想办成,大都得出点儿血。其实,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风气,可以说,大家都深恶痛绝,因为我们大家都有求人办事的时候。在此,我们且不去追这种不良社会风气,源于何时,缘于何因,但论其实质。言及实质,或许会有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人重情义,礼尚往来思想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犯了逻辑上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走到了偷换概念的误区,或者说是犯了凡事一概而论的错误。不错,重情义,礼尚往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它应是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的,如亲戚朋友之间,私人关系之间等等,而对于公务、职务行为来说就不能再以重情义,礼尚往来去行事了,否则,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投桃报李思想在作怪,对于职务行为人来说是个人官本位思想在作祟,这两种思想都是前述不良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是权钱交界的具体体现。从法律上讲,在这两种思想支配下,必然导致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发生。二是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会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则收入偏高或很高,且有时出手大方,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应付工作,失职渎职。三是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减少各种职务犯罪产生的机会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平时我们所说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它也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四是执法因素。反腐败这么多年了,腐败不止,惩治职务犯罪这么多年了,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原因何在?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执法更是其中一关键因素。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职务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他们往往认为,凭借其构筑的关系网,犯了罪即使被发现也能摆平而逍遥法外。这是目前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敢于顶风作案,大肆敛财,失职渎职的心理基础,在这一心理基础支配下,他们敢于以身试法,敢于肆无忌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是助长职务犯罪的催化剂。

二、内因预防,强化素质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古人云: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党风廉政教育,并对其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廉政,务实清廉,无私奉献,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和文化的侵蚀,消除导致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内因,永做人民的公仆。

2、加强法制教育。深入普及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各种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已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护法、守法,防止领导干部思想上的蜕变,构筑一道法律高压线。

3、认真开展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内部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领导干部要深刻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要积极争取班子成员对自已的批评意见,鼓励班子成员有话讲到当面,有问题摆上桌面,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分清是非,统一思想,修正错误,最终达到增进团结,促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4、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切实做到警钟长鸣,促使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美色关,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筑牢心理防线。

三、外因预防,多策并举,全面铲除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1、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要以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为重点,遵循公开、民主、竞争、公正原则,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避免人事管理中的跑官、要官、买官。同时,要完善干部考察、评价制度,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此外,要增加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和群众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任何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事项都要向上一级组织和领导及时报告,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领导的监督检查。在班子内部,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是减少和防止领导干部一个人说了算的重要途径。凡是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等必须经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确保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

3、建立公开透明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让其行为特别是权力运作的过程、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避免暗箱操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除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决策外,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领导者个人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都要公开,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把权力运作过程呈现于人民群众面前,消除权力暗箱操作产生领导干部腐败的条件。

4、坚持和完善三关审计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三关审计制度即对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任前审计,把好用人关,严格干部推荐考察任用责任追究制,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把那些政治业务素质高、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的人选拔出来担任领导干部,将有劣迹和不良行为的人坚决排斥在外,严防任人唯亲,近亲繁殖。任中审计,把好用权关,防止领导干部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确保权力的健康运行。离任审计,把好退岗关,既要防止领导干部借离任之际大肆捞钱财,非法转移赃款赃物,又要防止领导干部挪用公款跑官买官,要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及有效应用,坚决避免经济上有问题的干部异地做官,甚至升官。同时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每年要定期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人大评议和监督。

5、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一些领导同志在重大问题上,特别是在干部考核和选拔问题上,往往只重视下级领导干部的意见,不注意听取副职和群众的意见。这种状况不仅容易造成领导干部高傲自大,独断专行,而且往往导致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内群众唯领导干部意见是从。故设立专门的巡视机构,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加快实现这两种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把下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弥补同级纪委监督不力的问题。同时通过明查暗访,广泛听取班子其他成员和群众的意见,针对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起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的作用,对领导干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

任何职务犯罪都与其周围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都存在于一定的现实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我们大都痛恨职务犯罪,我们何不很好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洁身自好?又何不很好地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揭露职务犯罪,让其无藏自之地?人人都如此,则职务犯罪将无藏身之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将指日可待。

第三篇 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2016涉农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遏制涉农职务犯罪促进新农村科学发展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和中央、省、市及地方政府扶持“三农”发展力度的加大,各类惠农支农款项和村集体发展资金等日渐增加,老百姓得到了更多实惠。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的农村基层干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这些惠农支农政策的落实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由于掌管着各项发展资金的分配落实,有少数村干部利用这种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涉农资金,出现了“建了家园,倒了村官”的现象。特别是近两年,各地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明显增多,2016年至今,我院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2件52人,其中查办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4件24人,占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46%。可见,目前村干部在新时期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有违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具有新的特点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经过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与传统的职务犯罪相比,一是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它主要发生在现阶段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和优惠政策上,且犯罪数量呈高发势态。另一方面,村干部共同犯罪较为突出。2016年元月至2016年,农村基层组织贪污贿赂犯罪21件21人,其中村书记、主任、文书共同贪污的就有19件19人,占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90%。因此,查处一起村干部犯罪,往往会直接影响村支两委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是我们最感到痛心的,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今后我们抓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从作案手段和对象看,这些村干部犯罪与传统的犯罪相比,已经从侵犯集体利益转向了侵犯农民权益上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用国家重点铁路建设、高速公路建设,贪污国家的征地补偿款。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村庄,一些村干部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利,隐瞒国家补偿给集体和农户的实际征地款,并将瞒报的补偿款进行私分,侵占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如2016年我们查处的我县五山镇昝家铺村贪污案,村书记与主任、文书,在国家武康铁路复线建设征地中,将拨付给村集体的补偿款从中扣除,然后私分,数额达十余万元;还有的村干部在办理征地偿过程中,认为自己劳苦功高,以送礼送情的名义克扣补偿款,实则全部落到自己的腰包;更有甚者,少数村干部直接降低国家补偿标准和金额,从中套取贪污国家发放给农户的补偿款。

二是利用本村建设工程,进行贪污受贿活动。“村村通”、“户户通”工程和村委会用房改造,是新农村建设的工程,本是为民谋福利的工程。巨大的工程建设投资,成为一些村干部眼中的唐僧肉。在这些工程中,他们利用各种手段为自己捞好处,有的通过工程发包,向承包商索贿受贿,如原城关镇赵家坎村支部书记周某在管理该村“村村通”工程中,先后从承包商手中收受贿赂2万余元;还有村干部在工程中,采取较为隐秘的手段进行贪污。如原冷集镇陈家山兼塔园村书记许某在从镇财政所领取路网奖补资金的过程中,将财政所已扣除的款项,再拿回村财务列支,并将重复报帐的2万元放入了自己的腰包。又如原冷集镇陈家山村书记汤某采取收取国家物资补贴不上帐、对水泥供货商和工程施工方单线联系故意制造混乱,个人从中贪污。而有的村干部却利用“村村通”工程,从中明目张胆地贪污公款,如2016年办理的城关镇龙家湾社区文书李某在经手本县下拨给该社区“村村通”水泥时,私自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水泥安排用于个人建房。

三是利用国家项目和惠农政策,骗取专项资金。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和粮食直补等政策,是党中央惠及百姓的英明决策,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深得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少数村干部在执行这项政策时,想方设法地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中谋取私利。有的虚报耕地面积,套取国家的粮食直补款,有的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合谋,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甚至引发了群众的集体上访。如09年办理的原庙滩镇石库村书记王某、文书吴某伙同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赵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50余亩,套取国家补贴款4万余元据为已有。

四是侵占国家拨付的救济、救灾、扶贫、优抚款。农村基层干部本应是农民勤劳致富的带头人,但令人可恨的是,一些村干部他们不仅不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反而利用职权,将黑手伸向了国家对贫困户的扶助款上。有的村干部对于残疾人几千元的危房改造款也不放过,为达到目的,他们骗取残疾人的印章,自制领款凭条,从中贪污危房改造款;还有一个村的干部为了给自己的私车买汽油,随便找个年老多病、儿子服兵役的孤寡老人作为优抚对象,写个报告到民政局申请救助,并将申请来的救助款贪污;有的村干部以农民的名义向民政部门虚报名额,申请低保款,然后进行截留和侵占。有的村干部将不具备低保条件的近亲属申请上报,自己得利。甚至以他人名义上报,申报成功后,将领得的低保款占为己有。事后却告诉申报的农户,民政部门没有批准。不仅直接侵犯了农民利益,还造成的农民对国家惠农政策的误解和怀疑,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对国家的感情。更为严重的是,少数村干部居然将国家拨付的救灾款截留一部分,自己占有,全然不顾受灾户的实际困难。如我院查办的原石花镇界牌垭村书记、主任、文书贪污窝案和庙滩镇石库村书记、文书贪污窝案就存在上述情况。

五是其他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花样繁多。少数村干部,不是一心一意为群众服务,反而一心一意在找政策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躲避群众和上级的监督,只要想用钱,只要能来钱,什么违法违纪的事情都敢做,全然忘记了党纪和国法。他们中间,有的虚报冒领,有的做假帐,有的收入不上帐,有的重复报帐,有的在为群众办事时,人为设置障碍,收钱收物,吃拿卡要,有负党和群众的重托。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

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查办的24名村干部中,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有18人,占总人数的75%。

二是国家大量惠农政策的出台。各项专项资金庞大,种类繁多,管理部门和环节多,部门与部门之间执行政策有待进一步协调一致,加之监督不明确,责任不到位,而导致涉农犯罪处于高发状态。

三是长期以来,农村财务管理、财务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近年来,检察机关侧重查处国家机关、国企领域职务犯罪,认为农村领域财务不规范、麻花帐,涉案金额小,证难取,事难查,而偏轻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查处工作,致使极少数法制观念淡薄的村干部,相互勾结,破坏惠农政策,贪污专项惠农资金,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是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惠农部门多,政策与惠农资金运作方式多样化,有些乡镇财政部门虽然有审计监管专班,但偏重事后监督审计,没有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有的村级财务管理小组形同虚设。各种大型惠农工程、便民工程,只是事后听有的村干部说下情况,便通过审核,这也是产生腐败因素,致使有些极少数村干部虚报冒领,从中贪污各种惠农专项资金。

三、加强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刻不容缓

村干部长期在基层工作,工作苦,待遇低,费力费神,可谓劳苦功高。少数村干部为了一己私利而落马,其实是党的损失,是村集体的损失。因此,预防村干部犯罪,是对干部资源的保护,是对我们党执政地位的保护,也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必须要加强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我们建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对职能部门如乡道所、财政所零户统管办公室、国土资源局的地籍管理股(科),实行责任细划,责任到人,进行责任跟踪管理,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做到有法纪可依,有据可查,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二是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加大村理财小组职权,要在管理制度中得到充分明确,实际操作中要体现理财小组的监管作用,并建立理财小组向镇纪委汇报制度,有较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

三是严格把好用人关。在村干部换界选举时,上一级政府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结合平时人才培养计划,准确把握选举关,把思想过硬、法律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强、作风扎实的人才推荐给群众选到基层领导岗位上,对少数个别不能胜任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换。

四是打防并举。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提高加大打击和预防犯罪力度,特别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延伸到农村基层组织,要紧密结合办案实际,注重在针对性、实效性、持久性上下功夫,力求取得震慑、预防双重效果。

五是要逐步改善村官的待遇,减少村官犯罪诱因。目前,我县村官各项工作任务很重,而待遇普遍较低,县财政和各乡镇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村官待遇,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减少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的违法犯罪。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因此,加强对村干部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我们相信,只要农村基层干部能够加强学习,减少贪念,才可能真心为群众服务,就可能有心思带领广大农民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编辑:圆圆)

第四篇 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首先感谢税务局的领导和各位同仁给了我一个和大家交流职务犯罪预防知识的机会。可以坦诚地说,这两年,凉州区地方税务局在上级税务局和各位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税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无论是在税收的实际效果上,还是税务工作人员的形象上,取得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连续多年来在行风评比中位列前茅,充分体现了社会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对地税机关形象和在座各位税官形象的双重认同。那么有的同志也许会问了,既然各方面都这么好,讲这堂预防课有必要吗?很有必要!原因基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对税务工作人员而言,廉政的教育是长期的,也是艰巨的,而且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这个故事就能形象的说明这一点,这个故事叫‚煮青蛙的故事‛。把一只青蛙放在开水中,因为对环境的强烈反映,它会马上从水里跳出来。但是如果把它放在温水中然后逐渐地加温,开始时,它会很舒服地游来游去。等到水热了以后,当它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它已经没有力量从水中跳出来。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当潜在的危机存在但又不明显的时候,是很容易被我们所忽视的。真正成了现实的危险的时候,发现又为时已晚。对税务部门而言,税务部门是政府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税务工作是‚从别人口袋里掏钱‛的工作。税务人员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权力,是被拉拢、被腐蚀

的重点对象,处在风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会被‚风吹倒‛,陷入违法违纪的泥潭,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任务是长期和艰巨的,职务犯罪危害是巨大的。据统计:查处犯罪;就职务犯罪本身而言,往大了说,害国害民害形象。中国有句古话:守天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存在,严重制约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了部门的形象。往小了说,害己害家,职务犯罪是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试不起,也不能试的游戏。我今天主要讲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二是介绍一下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三是介绍一下咱们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介绍一下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表现形式和原因;五是介绍一下在税务系统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建议。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2、我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我国97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

(2)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法当其罪。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犯罪的特征和犯罪构成

(1)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三是应受刑

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对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有的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有的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它们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2、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只有经过法律选择的案件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量刑适当。

在任何犯罪当中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四个特征。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特殊主体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有重要影响的犯罪主体。一般的职务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既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二是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二、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发生在税务领域中,税务人员以不法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其危害在于扰乱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国家税收流失。从近几年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是以权力为资本,以人情为媒介,以金钱为诱饵,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是典型的以权谋私‛。税务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部门之一,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体体现;是适应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战略选择;是树立税务机关良好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是提

第五篇 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

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税务工作者则随之掌管着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其尽职与否,有无渎职,直接关系着经济税源能否健康发展、税收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国家财政能否充实,社会能否和谐发展。近年来,税务系统内部渎职犯罪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普遍重视。因此,研究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大力推行预防措施,对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反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构成

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以下简称税务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致使国家税务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税务渎职犯罪的种类

当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具体可分为42种表现形式,而税务渎职犯罪涉及其中的15种,分别是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其中最常发生的主要有六种: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从税务渎职犯罪的方式来看,主要还是围绕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而发生。

(二)税务渎职行为与涉税渎职犯罪的关系

涉税失职渎职行为,首先是一种执法过错(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行为,在未达到立案标准前并不直接构成渎职犯罪,所以工作失误并不是渎职犯罪。但任由其发展和扩大,必然会由量变到质变,最终演变为涉税渎职犯罪。因此,不能忽视日常的工作失误或失职渎职行为,要及早入手,做好预防工作。

一是失职渎职行为与涉税渎职犯罪的界限。按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还可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执法过错行为,即税收执法人员工作失误,但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行为。二是违法、违纪行为,即涉税渎职行为虽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纪律,并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三是渎职犯罪行为,即我国《刑法》中列举的税务人员可能触犯的若干渎职犯罪行为。

二是税务人员涉及的职务犯罪类型中普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在以往的案例中,涉案的税务人员都会“有意或无意”的通过失职渎职行为(工作失误)为自己徇私利,工作失误和渎职侵权犯罪交织这种情况突出,这点要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

三是减少工作失误可以主动地预防税务渎职犯罪。在渎职犯罪的四个要素中,犯罪主体和客体都是相对固定的,而犯罪的主观意识又深藏于犯罪主体的心里,难以掌控,所以减少工作失误就成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税务执法过错的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的税务干部,预防和减少税务渎职犯罪的最可行的手段。

二、当前税务渎职犯罪的特点

现实情况来看,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这里我们结合检察机关的一些案例,分析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涉税案件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税务渎职犯罪金额至少在几十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如在北京发生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浙江临海市农民陈某等10人团伙,伙同某国税局的吴某,虚假注册公司,骗购、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高价倒卖,虚开税款金额高达人民币

4.2亿余元, 国家因此损失税收3亿多元人民币。在此期间,陈某多次向吴某行贿。

(二)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增多。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务人员面临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两场尖锐而复杂的斗争。据统计,2004年和2005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税务渎职犯罪嫌疑人,均占当年立案查处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3%。在犯罪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渎职犯罪的人数有上升趋势。如在金华税案中,原金华县财税局党组书记王金余、原金华县国税局局长虞新法、原金华县国税局副局长吴樟贤均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三)窝案串案多,呈现群体化发展的趋势。有些税务人员平时拉帮结派,甚至有组织地滥用职权进行犯罪。有的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共同作案,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相关征管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有的与非税务人员内外勾结,不征、少征税款。税务渎职犯罪形态中共同犯罪、群体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极为严重,许多案件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挖出一群。如河南省许昌市社会福利企业骗税案中,发现由于民政、税务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福利企业骗取国家退税款585万元,共11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民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件。

(四)权钱交易,曲从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去年最高检通报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情况,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的税务人员438人,大部分都与收受贿赂有关。

(五)一线征管、稽查人员居多。从近几年查处的税务案件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评估、退税和

第六篇 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本文结合我国税务工作实际情况,就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谈以下自己的看法。关键词:职务犯罪,税务人员,成因,预防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极端的腐败现象。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从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看,如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税务系统面前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二、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突出、税收执法重点环节发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案、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案、河南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empirenews.page--]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行使权利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福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暴露的职务犯罪问题都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如有的税收管理员不认真遵守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思想原因。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

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最终走向犯罪。它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思想方面具体表现有:1、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这种干部没有什么能力,在具体工作中被称之为“四拍干部”,即上级领导交办工作拍胸脯、向领导表示保证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下来又拍脑袋、可怎么完成工作呢?自己干不了让别人完成了工作又拍自己的大腿,我怎么没想到呢?自己干砸了最后拍屁股走人。

2、“红眼病”心理。一些税务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北京海淀区国税干部吴芝刚,是个刚刚毕业的年轻人,他目睹了犯罪分子开上“宝马”,购置别墅,眼红心热,羡慕不已,在犯罪分子的拉拢腐蚀下,先后违规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给国家造成3.5亿余元损失,被判处死刑。3、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empirenews.page--]5、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理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过关心理。如李真原为正厅级领导干部,是“双料”后备干部,自认为“刑不上大夫”,在短短几年里收受贿赂近千万元,最终走上了不归路;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正是抱着“廉政这种事,就像隔墙扔砖头,砸着谁,谁倒霉”的侥幸过关心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6、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松口气”的思想,自觉不自觉中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自己还在台上,可以最后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心理失衡,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四十九[1][2]下一页 现象”、“三十九现象”。7、不为无罪心理。少数人头脑中存在“不为自然无罪”的心态,存在着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不会犯罪的不正确认识。其实,在日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犯罪。8、人之常情心理。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税务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二)制度原因。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比较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为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如由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不科学,内外勾结虚开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三)机制原因。监督机制弱化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税务

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 [!--empirenews.page--] (四)社会原因。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不容忽视因素。当前送礼风、吃喝风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偷税光荣”、“笑廉不笑贪”的现象被社会所接受、所认可的时候,税务人员也必然要受到腐蚀,容易忘记自己做人的底线,执法犯法,最终堕落为罪犯。 四、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建议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规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行使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为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指明了方向。 (一)加强思想教育。“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解决好人该怎么做、法该怎么执、权该怎么用的问题,加强自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要教大家算好四笔帐。一是政治帐。经常回顾反思以往,算算自己经历了多长时间的奋斗,才达到今天的地位。腐败将断送自己的政治前途,于公是党和人民培养干部资源的浪费,于私是自己光辉前途和宝贵尊严甚至生命的丧失。二是人身帐。放眼世界,看多姿多彩的生活,领略自由的可贵。一旦违法犯罪,身陷囹圄,丧失人身自由有多可悲。三是经济帐。做为一个公务员,一年能从国家领多少工资奖金,一生又能拿多少工资奖金,再与其他单位人员,下岗工人比比,知道我们税务部门收入是很不错的,对社会上许多人都是极度具吸引力的。如果违法乱纪必然落入法网,丢掉饭碗,在经济上是多么不值得的。四是家庭帐。现在是几代人亲情融融,享受天伦之乐的幸福,如果违法锒铛入狱,不仅无法孝敬父母、照顾妻儿,还会使父母妻儿人前抬不起头,人后暗自落泪,多么惨淡凄凉。教育广大税务干部要正确理解职务犯罪的内涵,要认识到税收执法的过程就是履行职权的过程,职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始终伴随着职务犯罪的危险,如果听之任之、不及时警醒,滑向职务犯罪的深渊也决不是危言耸听。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守得住物质上的清贫,耐得住生活上的寂寞,顶得住酒色利禄的诱惑,挡得住庸俗关系的拉拢,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严格制度落实。要建立健全以岗责体系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制。要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真实掌握各项制度的落实状况,并督促制度落实。要坚持查办职务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方式,要认识到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要围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征收、增值税发票管理、稽查处罚、出口退税审批、业务经费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人员录用、干部提拔等案件易发、多法部位和环节进行监察,从严执纪,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不管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必须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以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处理案件要坚决果断,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empirenews.page--](三)强化“两权”监督制约。从发生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无不与权力滥用紧密相连。个人在用权方面要过好三道关。第一是过好人情关。做人应该助人为乐,当官、做税官应该情为民所系。要把握好分寸,慎交朋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分清哪些是真情,哪些是糖衣炮弹式的人情,保

证不为情所误。第二是过好权力关。历史的教训反复告诉我们,权力是一种责任,是一种风险;有一份权力,就有一份义务、一份责任;用权要做到为国税事业肩负的重任而自重,为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而自省,为保持操守、拒腐防变而自警,为奋发有为、先忧后乐而自励,时刻把握住自己,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第三是过好金钱关。应该做到知足常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坚决不能以权换钱,以身试法,时刻保持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同时要强化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四个环节和人事、财务、基建及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范和监督。要引进科技手段,增加管理和执法的科技含量,避免过多人为因素在管理和执法中的不良影响。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实施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考核,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巡视考察等制度。要深化财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实施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基建项目、票证印制、税控设备配置及大宗物品采购等工作,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全面实行“阳光作业”。要全面推行税务公开,尤其是涉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事项一定要公开,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畅通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四)实施社会综合治理。要坚持走税务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对内狠刹为税不廉歪风,自觉做到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要的坚决不要,管着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到谁砸国税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以铁的纪律和强硬的手段坚决狠刹不正之风。对外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预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合作查办案件,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要经常对税务工作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做到未雨绸缪。同时针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

第七篇 税务职务犯罪的特点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与分析》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与分析

2005年以来,镇江丹阳市检察院共查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其中,国税系统3件3人,地税系统3件3人。现对该市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作出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以推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环节较集中。该市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集中发生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两个环节。从我院查处的6起案件来看,有4起属于税务人员利用税款征收和稽查的权力大肆受贿,如国税局工会副主席钱祥坤受贿案。

二是犯罪主体较集中。从我院查处的6名税务人员来看,工会副主席2名,基层分局副分局长3名,稽查局副局长1名,均属掌管税收征管、稽查的一线业务干部或负责基建工作的领导干部,其中,年龄在40-50岁的有4人,占67%。

三是犯罪罪名较集中。我院查处的6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全部是受贿案件,其中受贿5万元以上的4人,10万元以上的2人,涉案金额最高的是地税局工会副主席鲁金荣收受他人贿赂48次,总计88万余元。

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是理想信念缺失,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首先是有了犯罪的心理,然后才产生犯罪的行为。人一旦丧失了理想信念,丧失了对法纪法规的敬畏之心,必将被欲望和贪婪所毁灭。如鲁金荣受贿88万余元一案,鲁从部队转业至税务机关工作后,在开始的几个岗位上表现突出,廉洁自律,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和同志们的赞扬。然而,在被委以基建重任以后,他渐渐丧失了自己的理想信念,失掉了敬畏之心,对权力的崇拜,对金钱的渴望,使他的欲望无限制地放大,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二是消极因素影响,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周围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个体的影响,是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在社会转型时期,确有一些企业负责人希望通过偷、逃税款这一捷径达到“发家致富”的目的。为此,他们以各种“糖衣炮弹”腐蚀拉拢税务干部。当少数意志薄弱的税务人员,因经受不住诱惑,将手中的执法权加以出卖、出租,并获取非法利益,便“完成”了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如我院查处的6起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有4起案件是基层分局长利用税收征管、稽查的职务之便,收受偷税漏税企业负责人贿赂。

三是制度落实不力,使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有机可乘。从我院查处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分析,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均制定了比较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但几乎每一起案件又都暴露出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的状况,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方法。制度写在了纸上,挂在了墙上,却被束之高阁,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给了少数税务人员可乘之机,以致于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基建过程或大宗物品采购不完全实行招投标制度,基建付款不执行三级签批制度,在平时的税收执法过程中,滥用纳税评估权和日常检查权,以及不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等等。

四是监督制约不力,使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若查处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致使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程度还不够高,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而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同时,家庭监督缺失,导致贪欲变本加厉。如鲁金荣受贿案,当行贿人到家中行贿时,妻子不但没有劝阻,反而帮其将钱存入银行,在“贤内助”推波助澜下,鲁一步步走向深渊。

三、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是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税务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税务人员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和廉洁奉公的意识;加强法纪教育,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依法行政;加强警示教育,时时做到警钟长鸣,定期组织税务人员参观监狱或警示教育基地,或听取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以税务系统“反面”教材为警示,剖析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过程和思想根源,警示税务干部引以为戒,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度。针对税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健全一系列配套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不断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增强税务人员的法纪观念和责任意识。要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资金使用审批和公开制度、大宗物品采购和基建工程招投标等制度及相关配套办法。要健全和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科学、公正、透明。在全面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强化责任,以制度维护秩序,务求取得实际效果。

三是要强化监督体制建设。要以强化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为重点,从源

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对各级领导和班子的民主评议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实施阳光行政,公开办税流程,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和程序,公开经费划拨审批和使用情况,公开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将所有纳税事项放在“阳光”下操作,真正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是要强化打击查处力度。要紧紧抓住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行这根主线,坚持以查处热点部门、热点岗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为重点,抓住典型,抓出成效,扩大宣传,形成打击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促使更多的税务人员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不愿犯罪。与此同时,要有选择地查处一些数额大、影响广的对税务人员行贿犯罪,从另一个侧面起到保护税务干部,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