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经典案例解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经典案例解析专题班通知 ‖专题背景‖
目前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正进行的如火如荼,房地产行业的增值税时代即将到来;另外,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房地产税的即将出台,土地增值税这一税种也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在新税制出台之前,地税部门将不可避免的对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展开一次大规模的、旋风式的突击性检查、清算工作。为了帮助大家以更加积极、良好的状态迎接增值税时代的到来,切实回避土地增值税最后带来的风险,本次培训特意安排了关于这两个税种的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专家将全部采用案例式教学模式。案例全部都来源于专家在全国各地税收执法实践。希望通过本次培训,让大家对税务培训业务有一个前所未有的、不一样的、全新的认识与感受。让大家在轻松愉快的学习气氛中获得最有价值的知识与收获。
‖主讲专家‖杨老师:我国资深税务官员,从事税务稽查工作二十余年,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教学研讨、教案编写及税收大要案稽查工作,有较深厚的税收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税务稽查实战工作经验。同时,多年来,杨老师一直在全国各地循环从事房地产税收教学工作,授课时间长达几千课时,教学地点遍及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教学内容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务行政法、税收筹划等多个学科,有着十分丰富的教学经验。杨老师每次在培训现场与学员互动时间不少于一个半小时,可以现场全部解决学员提出的涉及到房地产,建筑行业的所有的税收问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与实操性,受到各地学员的认同与热烈追捧。
‖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应对与税务规划
一.营改增过程中大家关心的那些事儿:
1.营改增前施工发票、购货发票、销售发票的开具应如何把握?
2.营改增后支付拆迁补偿费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影响到进项税额的扣除?
3.营改增后接受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销售或者应税服务业务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该如何处理?
4.营改增后,将有哪些项目的进项税允许扣除,哪些项目的进项税不允许扣除,对销售不动产业增值税税率的确定会带来哪些影响?
5.营改增后采取“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不同承包方式,会对甲乙双方的税负造
成影响吗,就以上问题应如何解决出现在甲乙双方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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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改增后销售营改增以前开发产品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扣除,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
“简易征收”、“超税负返还、即征即退”等政策,在房地产业营改增之后能不能获
得推广使用?
7.房地产开发业务经营周期较长,经营期内很有可能发生前后不同阶段销项税与进项税配比严重失调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
8.营改增以后对于企业转做自用不动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的开发产品进项税将如何
扣除?
9.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是否会取消?
二.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会计核算:
1.“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下销项税额的核算。
2.“按揭贷款”方式下销项税额的核算。
3.“分期收款”方式下销项税额的核算。
4.“委托代销”方式下销项税额的核算。
5.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者让、销货退回业务的销项税额核算。
6.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等其他资产的销项税会计核算。
7.将开发产品用作分配利润业务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8.将开发产品用于福利、奖励销项税额会计核算。
9.将开发产品无偿赠送他人业务销项税额会计核算。
10.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接受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1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12.初次购进税控设备及后期技术维护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13.购进货物、开发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
核算。
14.缴纳、退还增值税会计核算。
15.一般纳税人汇总纳税的会计核算。
16.增值税检查纳税调整的会计核算。
17.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会计核算。
18.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
第二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解析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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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已经全部销售,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储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以接受投资入股土地进行开发,土地的入账价值怎样计算,以什么为原始凭证?如果是先接受土地投资入股,再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对方的股权,股权溢价能否作为土地成本扣除?
4.在确认开发项目是否达到清算条件时,对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文件中的“竣工验收”“销售达到85%”、“取得销(预)售许可证满三年”应该如何理解?
5.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其中的“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分期项目”应该如何理解?
6.房地产企业销售有产权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如何进行清算?
7.政府按照土地出让协议规定的价格,回购安置房的,应如何确认销售不动产收入?
8.在实际工作中,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的、同一项目中含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清算时土地成本应如何计算扣除,其他成本应该如何计算扣除?
9.未按规定实际支付土地价款,或者支付价款时未按照规定取得合法凭据的土地,清算时是否允许扣除?
10.经国土局批准同意,开发商拿地时用以前为政府垫付的工程款等资金抵顶土地出让
金。这部分土地出让金,没有土地出让金票据,能否扣除?
11.母公司购得土地,款项全额支付,并取得收据。拍得土地后,注册全资子公司,作为开发
此地的项目公司,与土地局签定合同补充条款,将土地的受让人变更为子公司,相关税费及土地证由子公司办理,总公司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两家公司往来款项。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的付款单位为总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此票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12.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代政府完成拆迁或支付拆迁补偿费,并以此抵顶
土地出让金,抵顶部分未支付地价款,无票据,差额部分支付了地价款并取得票据。抵顶部分能否扣除?
13.改制企业按照政府改制文件取得土地使用权,无票据,清算时土地成本如何扣除?
14.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应取得什么票据?
15.开发项目涉及“拆迁安置”的,开发成本应如何计算?
16.单栋建筑物含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清算时,其建筑成本应该如何计算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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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国税发[2006]187号,“销售已装修的房屋”中的“房屋装修费”应如何理解?
18.清算时,开发项目涉及到甲供材发票是否允许直接扣除?涉及到混合销售业务的对开发公
司所取得的票据应如何把握?
19.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支出已取得合法凭据但未实际支付的部分(例如:工程款)可
否计入扣除项目?
20.公共配套设施租赁业务应该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21.清算时,对开发公司“在小区外部为政府建设公益性设施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
扣除?
22.规划外发生的项目内建设支出,是否允许扣除?
2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营销设施建造费用”是否允许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24.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不能明确划分所属项目的共同费用、开发间接费,清算时
如何计算扣除?
25.为什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的开发费用不据实扣除,而是按照成本的5—10%计算扣除,
这样做的用意是什么?
26.房地产企业向个人、其他单位(含关联方)借款,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委托其他单位、个
人向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取得个人、单位委托银行借款,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取得集团内部统借统还借款,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27.为什么必须区分开发间接费和开发费用?
28.清算后销售尾盘,应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培训对象‖各房地产企业领导,项目负责人、主管财税领导、财务总监、税务经理、
财务人员以及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和各财务咨询公司的人员。
‖资 料‖本次专题配套讲义、政策辑要与案例集资料。
‖培训时间‖2015年8月12日至14日(8月12日全天报到,13-14日两天课程) ‖培训地点‖广州
‖相关费用‖人民币2980元/人(含授课、场地、资料、会务、现场咨询费等)。
↘ 如需安排食宿者,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详见参会确认函)。 ‖增值服务‖☆ 参会学员可享受我公司网站会员积分赠送服务;如税法查询、纳税辅导、
在线专家答疑、远程教育、网上信息检索、QQ论坛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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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营改增过渡期准备及税务稽查重点问题解析专题”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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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房地产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财税处理(附案例)》
房地产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财税处理技巧
房地产业营改增后,除了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预缴税款、销售额的余额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填列等方面都跟以前存在一定的差异,房地产企业在税务实务中一定要注意这些变化,做好财税处理工作。下面将通过实例来分享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具体处理方法。
【例】甲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机构所在地梁园区,开发的A房地产项目在睢阳区。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本次“营改增”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A房地产项目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已知,甲公司为开发A项目,取得土地150,000平方米,土地出让金财政收据金额30,000万元;A项目总可售面积390,000平方米。
2016年5月份,A项目尚未完工,预售收入10,000万元,对应的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2016年6月份,购进用于A项目的建材钢筋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就5月份预售的10,000万元房款,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该月期初没有进项税额留抵。
说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税率11%.其纳税处理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没有质的不同。(为了便于叙述,本文中会计分录及报表中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5月份的财税处理
收到预售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未开票未计税房款 10000
说明:“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到了开票或产权发生转移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但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税总2016年18号公告》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
甲公司在次月申报期之内,按照3%预征率,计算出预缴税款270.27(10,000/(1 11%)×3%),向项目所在地睢阳区国税局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70.27
贷:银行存款 270.27
预缴税款表的填列
2016年5月,收到预收款10,000万元,因为没开具发票,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栏中填报。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第2行的第1列填写10,000,第2列填写0,第3列填写3%,第4列填写270.27{房地产业营改增案例分析}.
6月份的财税处理
收到建材发票并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将5月份预售的10,000万元房款,自行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销售额9,009.01,销项税额990.99,并在本月确认销项税额。
借:预收帐款——未开票未计税房款 10,000
贷:预收帐款——已开票已计税房款 9,009.01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990.99
《税总2016年18号公告》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0000÷390000×30000=769.23
土地价款所对应的税额:769.23÷(1 11%)×11%=76.23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76.23
贷:营业外收入 76.23
说明:①“营改增”政策明确的余额计税办法是“扣额法”,而增值税会计核算上使用的是“扣税法”。因为甲公司向业主开票时,已经按发票上的销售额和税额在帐目中记载,
如果不做该笔分录,直接按应税收入抵扣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税,将导致账、表应缴税款数据有差异,即实际按报表正确交税后账面仍然有未交税款余额。②将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对应的税额视为政府给予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所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97.76
贷: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897.76
预缴税款的抵减
《税总2016年18号公告》第十四条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本月应申报缴纳的税款627.49(990.99-17-76.23-270.27=897.76-270.27),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第(十)款项规定,向公司机构所在地梁园区国税局纳税申报。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627.49
贷:银行存款 627.49
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房地产业营改增案例分析}.
纳税申报时,需填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下发的报表。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4行的第1列填写9009.01,第2列填写990.99,第12列填写769.23,第13列生成9230.77,第14列生成914.76万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金额”栏填写100,“税额”栏填写17;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第2栏的第1列填写10000,在第3列、4列、5列均填写769.23;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序号4的第1列和第4列各填写270.27;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栏的“金额”栏填写100,“税额”栏填写17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栏目内填写或生成如下数字:第1栏9009.01,第11栏914.76,第18栏17,第24栏897.76,第27栏(=28栏)270.27,第34栏627.49
经过以上财税处理,应缴增值税的账、表数据无差异
篇三:《营改增案例分析》
营改增案例分析 (2012-12-04 23: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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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类: 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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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营改增案例分析作者:1825422985
根据财税〔2012〕71号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这些试点地区的“营改增”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1:
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请分析甲运输公司应如何账务处理?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房地产业营改增案例分析}.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分析:
由于客运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5 3-50)÷(1 11%) 12÷(1 17%)=10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 3-50)÷(1 11%)×11% 12÷(1 17%)×17%=15.42(万元)。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销售额要按差额计算。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甲运输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185 3)÷(1 11%)×11% 12÷(1 17%)×1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95[50÷(1 11%)×11%] 贷:银行存款 50
假设本案例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运输公司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则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甲运输公司销项税额为(185 3)÷(1 11%)×11% 12÷(1 17%)×17%=20.37(万元)。
甲运输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7%=3.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支付联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
贷:银行存款 50
假设支付试点联运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费价税合计5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则甲运输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50÷(1 11%)×11%=4.95(万元)。 甲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支付联运一般纳税人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5
贷:银行存款 50
2、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2:
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请分析甲运输公司应如何账务处理?
分析:
因为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均为3%,所以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 3-50)÷(1 3%)×3% 12÷(1 3%)×3%=4.37(万元)。
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一般只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对于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不再单独设立科目。
甲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3[(185 3)÷(1 3%)×3% 12÷(1 3%)×3%]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6
贷:银行存款 50
假设本案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支付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则甲运输公司应账务处理分析如下:
分析: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因为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均为3%,所以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 3-50)÷(1 3%)×3% 12÷(1 3%)×3%=4.37(万元)。 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一般只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对于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不再单独设立科目。
甲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3[(185 3)÷(1 3%)×3% 12÷(1 3%)×3%]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6[50÷(1 3%)×3%]
贷:银行存款 50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房地产业营改增案例分析}.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政策链接:
财税【2012】71号8省市营改增试点通知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
各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