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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篇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附件1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产品备案:

一、备案程序相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

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六)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七)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二、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

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六)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七)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八)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篇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程序》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程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SFDA)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取得备案凭证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

包装材料。

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SFDA)(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取得备案凭证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省FDA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备案资料,改造备案手续。

2.省FDA管理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5日内),并发给备案登记凭证。

时限:5日。

篇三:《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产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机构并报国家局备案。指定检

验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需向国家局作出有关情况说明。 按照国

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已经取得检验资质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以出具本企业产品的检验报

告,该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指定的检验机构和已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出具检验报

告资质的生产企业,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局备案。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

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

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

性检验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

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

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四、对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的要求: (一)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

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卫

生规范》规定的检验试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验机构应当参照《化妆品行政许

可检验规范》中检验报告体例出具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五、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

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

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应在2012年12月31

日前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投放市场但

不再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

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第四条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

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

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

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

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委托方应将备案登

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他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

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

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备案登记凭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G+妆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条 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生产企业对已获备案的产品,应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前4个月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该产品是否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的,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该产品的备案。

第十一条 已获备案的产品,原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备案。 已获备案的产品,配方未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改变原产品名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除外)。配方变更后仍使用原名称的,应当在产品外包装标识上予以注明,以区别于变更前产品。

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备案产品档案和信息管理,及时公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

第一条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

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二)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三)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 申请仅限于出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仅限于出口产品); (二)产品名称; (三)进口国或地区名称; (四)委托方名称; (五)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六)进口国或地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和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九)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留生产企业存档。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一) 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及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 (二)使用A4 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三)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四)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六)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七)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第四条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含原料序号、标准中文名称、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 (二)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的名称。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 (三)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五)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八)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第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使用说明;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三)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如有人体试用报告的); (四)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有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附表: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仅限于出口产品)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式样)4.原备案产品情况说明表(式样)

關於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許[2011]181號

篇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风险清单》

附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风险清单

篇五:《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必须备案》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必须备案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加强全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从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上市前,按照相关规定对产品的信息进行网上备案,要求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一步规范管理。

相关规定要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2014年6月30日之前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4年6月30日之后(包括2014年6月30日当日)生产的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同时,在2013年12月16日前已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据了解,通告要求对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销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可以处罚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非特备案工作与化妆品流通环节是息息相关,各商场超市的负责人履行好相关索证索票制度。

篇六:《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检测服务指引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О一二年三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指南

一、 概述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文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备案检验,备案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验项目进行确定。

我中心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中的卫生安全性检测,同时对需送往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和其他特殊项目检验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我中心提供转送服务。

二、 送检要求 (一)资料要求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

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份;②中文填写;③样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

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检验要求中“相关技术参数”涉及检测项目的确定,请务必逐条核对,情况相符者请勾选;⑤对于以下3种情况: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宣称去屑用途的,请在申请表备注栏中列明相应功效成分的种类及含量;⑥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⑦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 2、产品使用说明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产品使用说明需加盖

申请企业公章(公章应与递交省级FDA的其他备案资料保持一致)。 3、电子版清单

要求:创建Excel文档,将样品送检信息按下表格式录入,并将文档

发送至本指南第五章所示邮箱;

Excel文档与申请企业所递交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检验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应完全一致。

(二)样品要求

1、一次性提供卫生安全性、人体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检测项目所需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

2、产品包装上应标明“样品中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

3、送检数量可参见附件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附件3《人体试验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由上海市皮肤病医院提供)。

三、检测周期及费用

检测周期及费用参见附件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附件3《人体试验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由上海市皮肤病医院提供)。

四、异议处理

申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处理按我中心《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中相关条款执行。

五、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380号(邮编:200336); 电话:021-62758710转1801,1803;

邮件:huanwei3@scdc.sh.cn; 联系人:马嘉容,王丽娜,周利红。

篇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附表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申 请 表

产品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1.本申请表可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下载使用。 2.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3.本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备案管理办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篇八:《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程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程序

事项名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l、《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4、《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经营企业,依法委托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备案方式

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操作。

登陆方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

登陆网址:/retype/zoom/36215bedf12d2af90342e6c6?pn=4&x=0&y=0&raww=194&rawh=321&o=png_6_0_0_166_131_272_982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321&md5sum=0d642acabe0de7b5f32bd16fa5311903&sign=a81f92f955&zoom=&png=790-&jpg=0-0" target="_blank">

篇九:《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介绍和要求》

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介绍和要求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经省局审查确认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局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同时要整理归档相关备案资料备查。

一、备案程序相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六)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七)已备案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