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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能自费吗


【第一篇】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能自费吗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面试试题综合素质答案技巧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面试试

题与答题技巧

一、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综合素质测试目的 综合素质测试面试主要从学科潜质、人文素养、科学思维、个性特长和心理素质等多个维度来考察报考的学生。

二、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综合素质测试内容面试其实就是综合素质的大检阅,其考察的内容非常广泛。综合素质测试面试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协调能力、与人交流能力、对社会的认知能力等。考题都比较大众化,涉及面广,贴近生活实际,主要考察平时的知识积累,体现了大学所要求学生的基本素质。

报考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同学们需要多多关注时事新闻和社会热点问题。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面试老师很喜欢提社会热点相关问题。

三、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综合素质测试面试技巧 面试老师提问的问题一般都没有标准答案。无论遇到提什么问题,只要能自圆其说即可。要了解过去一年发生过哪些大事、社会问题,社会上有过哪些争论和风潮;其次,要对热点问题略有自己的思考和总结。面试考的并不是试题本身,而是考察考生的心理素质、自信心、见识面。

面试前自学一些和你所考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有关的知识,有些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老师会提问专业相关问题,至少要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尤其对于中学中很少接触到的学科。

四、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面试真题

1、自我介绍一分钟(面试中的第一个环节。一般情况下为中文,有些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会要求考生用英文进行,建议做好准备,以防万一。)

2、你报考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优势在哪里

3、为什么选择报考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如果没被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呢?

4、谈谈你对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的看法

【第二篇】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能自费吗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就业竞争力示范院校申报材料

“2013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申报材料

同泽共惠联校企 融会通浃育栋梁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就业竞争力综合展示

纲 要

一、基本条件

我院就业率连续11年达到90%以上,2008年——2013年连续6年初次就业率列黑龙江省高职院校第一名。近4年毕业人数均在3000人以上,一次就业率连续达到90%以上。

1、促进就业的制度、资金和组织保障的措施

制定了《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评选先进及奖励办法》,加强就业工作资金投入。

2、学院促进毕业生就业“3、2、1、0”的工作方法 坚持“三个适应” 构建“两个体系”

发掘“一个资源” 实现“零距离就业”

二、校企合作成效

1、构建“2个”特色人才培养模式

“2 1”校企深度融合培养模式、“3.5 1 0.5”卓越现场工程师培养模式

2、探索“4个”校企合作、引厂入校的新模式

“股份制校企合作”(校中厂)模式 “校企合作师资培训”模式

“校企合作对外技术服务”模式 “校企合作专家咨询”模式

3、专业设置特色鲜明,符合市场岗位需求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能自费吗

一是建立专业结构调整机制。二是建立专业设置预警机制。三是搞好新专业开发建设。

4、专业能力培养硕果累累,斩获各项大赛荣誉(详见正文)

三、毕业生表现

毕业生主要就业单位有中建集团、中铁集团、中交集团、远洋集团、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华北建设集团、国都建设集团、深圳中海监理有限公司、龙建路桥有限公司等大型知名企业。

同泽共惠联校企 融会通浃育栋梁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就业竞争力综合展示

2013年10月

近年来,随着高职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得日趋严峻。如何在实现高就业率的同时,提升就业质量、增强院校的就业竞争力,使毕业生能够迅速融入业界并受到行业企业的青睐和认可,是我院始终高度重视并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现将我院部分做法进行展示,以期与众交流。

一、基本条件

我院就业率连续11年达到90%以上,2008年—2012年连续5年初次就业率列黑龙江省高职院校第一名(教育厅向社会公布)。近5年毕业人数均在3000人以上,一次就业率连续达到90%以上。(佐证材料可见黑龙江省政府网、东北

网、黑龙江日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及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历年来一次就业通报文件。如:黑龙江省教育厅连续三年经“高校——教育厅——第三方”三级统计核查方式,向社会公布初次就业率情况(2011年新闻通稿、黑教学函„2011‟94号、„2013‟269号等)我院均排同类院校第一名,同时被黑龙江省教育厅评为招生就业先进单位,2011-2012年度我院被教育部评为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50强院校。(附文件、照片)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能自费吗

2013年我院3656名毕业生,初步统计初次就业率为98.17%,其中有600余名毕业生到中国500强企业就业,1937人在全国一级企业就业,专升本235人,在史上最难就业季,初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再创新高(我院统计,黑龙江省还未向社会公布)。

1、促进就业的制度、资金和组织保障的有力措施

一是制定了《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共分为6章49条,涵盖了就业工作职责分工、就业(顶岗实习)管理、就业程序与手续办理、就业经费及工作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二是制定了《毕业生就业工作评选先进及奖励办法》。《办法》涵盖了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及程序、奖

励办法、奖金使用范围等主要内容,对具体评选办法、申报条件、人数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是加强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近年学院将就业工作专项经费预算提高到年度全校学生学费的2%以上。就业工作经费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科学合理,主要用于实习就业市场建设、就业指导、供需见面会、就业宣传、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等就业工作。

2、学院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工作思路及方法

一是坚持“供给与需求相适应”,确定办学指导思想,实现“两个需求,一个目标”。学院办学思想为“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两个需求”指学院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生上大学的需求;培养学生能够满足行业对人才规格的需求。“一个目标”指实现学生“毕业即就业,就业即上岗,上岗即顶岗”的培养目标。

二是坚持“教学内容与职业要求相适应”,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教学做合一。成立由企业行业专家与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组成的“指导委员会”,承担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管理课程标准制定等职责,从而实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等与职业要求相适应;我院打破传统,开发了“1363”(1个团队、3个阶段、6个步骤、3段认证)课程体系开发模式。按照“真实性、生产性、示范性、开放性”及“教学、培训、鉴定、服务”功能四位一体的建设思路,为实现“校内基地生产化、校外基地教学化”的目标,与企业联合建立“校厂一体”实训实习基地,形成了集职业能力训练、

职业培训、科技研发、社会服务为一体的教学平台。建立双导师制、师徒制,学生毕业实践答辩工作在实习现场进行,以企业专家为主组成答辩委员会给出综合评定。

三是坚持“学习过程与综合素质培养相适应”,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学院积极推行“四能四证”制度: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方法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就业发展能力”等四大核心能力,使学生获得“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工作经历证书、大学生综合素养提升认证证书”。建有国家级职业技能鉴定站(所)3个,具备21种鉴定资质。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四是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体系。实施就业“一把手”工程。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同时建立校院两级就业工作队伍,确立统筹协调、层层落实的工作体系。

五是构建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为学生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创新与创业》等课程;进一步完善了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助贫困大学生克服就业障碍,成功就业。

六是积极践行实习就业一体化,实现毕业生零距离就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院方、企业共同制定实习要求和培训计划。目前学院与中国建筑总公司、中海外、中铁、中冶、省建设集团等国家特大型、大型建筑企业共建345个校外实习基地,从根本上保证了每年近4000学生的顶岗实习及就业。

【第三篇】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能自费吗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16 .6)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成果奖励、资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6月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科技人员的教学研究、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对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资助,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

1.国家级奖:

(1)国家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20万元,二等奖60万元。

(2)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

(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4.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5.其他省部级奖

其他的省部级(不含副省级城市)、国家级学(协)会的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参照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标准执行。

二、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申报奖励年度发布的JCR(《期刊引用报告》)的期刊大类分区表为标准评价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摘要、短评和读者来信)。

(1)在1分区内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在2分区内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3)在3分区内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4)在4分区内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在源发期刊上发表且被SSCI或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3.在源发期刊发表且被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4.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不含增刊,北京大学出版社)收录的及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研制的数据库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非扩展版,不含增刊。2014-2015)检索期刊收录的期刊及扩展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发布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2014)、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不含增刊)、中国科技核

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来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A级每篇奖励0.7万元,B级每篇奖励0.5万元,C级每篇奖励0.3万元。

三、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1.在人民出版社(仅限人文社会科学和软科学)和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字数在20万字以上(不含20万)的,每部专著奖励3万元;字数在10万~20万字的,每部专著奖励2万元。

2.国家级精品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国家级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四、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1.授权发明专利(专利证书标有本校名称)每项奖励专利持有人1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专利与本人从事专业工作相符,证书标有本校名称)每项奖励专利持有人0.2万元。

3.国家标准每项奖励参与编写人0.8万元,行业标准每项奖励参与编写人0.5万元,企业标准每项奖励参与编写人0.2万元。

4.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第一开发人0.5万元。

五、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1.重大重点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奖励30万元;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奖励10万元。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奖励比例按照所获奖金额度的5%奖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奖励比例所获奖金额度的4%奖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奖励比例所获奖金额度的3%奖励。

(3)我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专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奖励比例为所获奖金额度的4%。

(4)我院参与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973”计划课题,国家“86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重大项目,奖励比例为项目经费的2%。

2.其他纵向科研项目:

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含软科学)课题合同金额在1万元~10万元之间的,奖励比例为2%,超过10万元合同金额的奖励比例另议;其他自然科学纵向课题合同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奖励比例为2%,超过50万元合同金额的奖励比例另议。

3.横向科研项目:

(1)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课题实际经费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奖励比例2%,超过50万元合同金额的奖励比例另议。

(2)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类课题实际经费金额在2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2%,超过100万元合同金额的奖励比例另议。

六、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奖励标准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获奖团队10万元和5万元;省级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获奖团队3万元和2万元;院级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获奖团队0.3万元和0.1万元。

2.国家级、省级和院级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验收通过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3.国家级、省级和院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和在线开放课程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和0.3万元。

4.国家级信息化大赛、微课大赛: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省级信息化大赛、微课大赛: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省级课件大赛: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0.3、0.2万元。

5.获国家级“万人计划”教学名师以及省级教学名师称号分别奖励5万元和1万元。

6.国家级和省级教学管理质量奖等教学管理相关奖,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

7.在我院“卓越工程师计划”、“极限挑战学习计划”实施中取得显著成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审后,奖励项目团队0.3万元。

七、资助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基金申请,依照实际到帐经费,

【第四篇】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能自费吗最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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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社会实践目的 ..................................................................... 2

二、社会实践时间 ..................................................................... 2

三、社会实践地点 ..................................................................... 3

四、社会实践单位介绍 ............................................................. 3

五、社会实践主要内容 ............................................................. 3

六、社会实践总结 ..................................................................... 5

(1)社会实践体会 .............................................................. 5

(2)社会实践心得 .............................................................. 7

(3)社会实践反思 .............................................................. 8

七、致谢 .................................................................................... 10

第 1 页 共 13 页

【第五篇】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能自费吗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制度

第一节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干部管理制度···························································································· 2

1. ···················· 2

2. ················ 9

3. ········ 10

4. ······················ 12

5. ·········· 13

6. ······················ 14

7. ·· 20

8. ·············· 21 二、人事管理制度·························································································· 23

9. 定 ··············································································································· 23

10. ·········· 26

11. ·························· 30

12. ······················ 36

13. ······················ 42

14. ······························ 49

15. ·················· 51

16. ·························· 55

17. ·········································· 58

18. ······················ 59

19. ······························ 60

20. ······························ 63

21. ··················································································································· 65

第一节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干部管理制度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加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职并具有国家规定的干部身份人员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的范围,包括教研室正副主任(不定行政级别,下同)、正副科级、副处级的党政群团领导职务。正处级、副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理论素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

(二)能够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奋斗;

(三)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严格依法办事,工作原则性强;

(四)能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并能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关系,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五)能够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和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六)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

(七)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相应领导职务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选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推荐、干部酝酿、组织考察、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和任免手续。任用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在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建设厅同意备案后,按照规定履行任免手续。

选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党群团部门的领导干部由学院党委发文任免;行政部门、教学系统及附属产业部门的领导干部由学院行政发文任免。

第六条 选拔任用教研室正副主任,必须进行民主推荐、干部酝酿、组织考察、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履行任免手续。具体管理工作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其中组织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配合。

第七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手续,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干部任免呈报表》加盖党委印章,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教研室正副主任的任免手续,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干部任免呈报表》加盖学院印章,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将其干部名册抄送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章 选拔任用资格

第八条 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的任职经历。

第九条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教研室主任职务的,应当在副主任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条 任用党群团、行政管理工作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用教学系统中层领导干部正副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用教学系统中层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任用党群团领导职务的,同时应当分别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提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领导职务时,可以按有关规定破格提拔。

第十三条 提任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在任职前参加过各级组织部门举办的领导干部短期培训学习。

因特殊原因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采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分工,民主推荐必须事先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投票推荐一般应当由所在部门全体干部参加,其所在部门人数较少时可以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谈话推荐可以根据情况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进行推荐;个别选拔任用时,按照拟任的职位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各系、处级和独立机构个别特殊需要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直接由学院党委提出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按干部管理工作分工分别报党委组织部门或学院人事部门,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领导干部不能利用推荐干部的权力干扰或影响党组织公正用人。

第四章 组织考察、酝酿

第十九条 确定拟任领导干部考察对象时,必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分别由党委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能自费吗

第二十条 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考察标准。在组织考察工作中应当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论;

(二)发布考察工作公告。在对考察对象正式进行组织考察前,党委组织部门或学院人事部门应当将干部考察的有关事宜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公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名单和考察联系电话;

(三)考察主要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与考察对象面谈、专项调查、经济责任审计、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必要方式考察干部的现实表现;

(四)考察工作职责。考察组必须严格坚持考察标准和考察程序要求,做到客观公正、深

入细致、全面真实地进行考察,形成署名考察材料,并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五)考察工作纪律。考察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考察情况,不得散布不利于考察工作的言论,

不得夸大、缩小、隐瞒、歪曲考察事实。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考察工作监督。根据考察工作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应当由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考察组进行考察工作监督。

第二十一条 正副科级、副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确定考察对象前,以及考察结束后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免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充分酝酿:

(一)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党委书记汇报民主推荐结果、提出考察对象建议,经党委会议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二)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党委书记汇报考察结果,然后由党委书记或者由组织部门负责人,在党委会议前分别与院长、党委委员、学院主管领导等沟通情况和充分酝酿;

(三)重要岗位副处级领导职务的酝酿,同时还应当征求学院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能自费吗

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正副主任拟任人选,在确定考察对象前,以及考察结束后院长办公

会议讨论决定任免前,应当由院长或者人事部门与主管副院长、所在系主要负责人进行情况沟通和充分酝酿。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并有到会委员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同意意见后方可形成决定。在分歧较大或者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要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 党委委员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不得弃权或者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由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并保证与会委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和进行充分讨论。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有关领导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研室正副主任任免事项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职责分工,比照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干部任职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在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任职文件下发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公示期间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经群众举报,拟任领导干部如有违法违纪影响任职的问题,并经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的,不予任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非选任制的副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依本规定分别在党委书记或者院长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前谈话后下发任职文件。

任职前谈话主要包括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内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由党委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之日计算。

第七章 调整、调动与交流

第三十二条 独立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由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院长提出意见或者根据组织部门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提交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篇】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能自费吗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工作日程表

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单考单招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为了规范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单招代码8019)。2、办学类型: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院。 3、办学层次:大学专科,学制三年。4、学校校址:哈市南岗区学府路315号

5、基本情况: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是黑龙江省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公办经贸旅游类高等职业院校。是省级优秀骨干高等职业院校之一,也是中等职业教育骨干教师培养基地,还承担着国家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地方公共机构的职能,是黑龙江省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基地。学院拥有50多年的办学历史,学院建有图书馆、体育馆、综合实训楼等教学、生活设施15万平方米。商贸旅游实训基地是省教育厅、财政厅重点建设的示范性专业实训基地。现有专业教师213人,教授31人,副教授66人,拥有一支由教授名师骨干、专业培训师、行业能工巧匠和国家级评委组成的高素质教学团队。学院秉承集团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创新办学体制机制,牵头组建了黑龙江省商贸旅游职教集团。先后与洲际、万豪、喜达屋国际酒店集团、国际旅行社、阿里巴巴、中华巴洛克、蒙牛乳业、双鹤药业、哈飞、尊荣等113家企业深度合作,开展订单培养、共同育人;与韩国大真大学、公州国立大学、又淞大学开展专升本教育;与美国、俄罗斯、日本建立师生文化交流,学生出国研修合作;与德国赛德尔基金会开展合作办学项目。已派师生交流、出国留学、国外研修等千人以上。学院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设立专门就业机构,实施全方位、宽领域、多渠道的安置学生就业,引导学生创业,确保了毕业生就业率始终稳定在90%以上。建立了出国务工服务平台,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国务工提供服务。同时,还为学生搭建出国研修就业平台,已开展了中韩雇佣制项下的劳务派遣和面向日本、卡塔尔等中东国家的实习就业业务,大大的拓展了学生就业空间。学院已成为商务部指定的中韩雇佣制地方公共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和团中央授予的KAB大学生创业基地。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是你成长、成才,实现人生梦想的摇篮。

第三章 报名与考试

第四条 招生对象:符合2015年高考报名条件的黑龙江省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往届毕

业生仅限2012届及之后的考生。

第五条 报名方法:考生在我院招生网站预报名,也可直接到我院招生办预报名。然后持《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或学籍所在地县(市、区)招考办报名,报名时缴纳报名费150元(考生只允许报考一所院校)。已报名的考生应在考试前登录我院网站填报专业志愿。

第六条 报名时间 学校预报名时间:2015年3月9日以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报名时间:2015年3月2日-10日。

第七条 考试内容1、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命题考试内容依据教育部颁布的2014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及其“考试说明”,同时结合我院专业学习要求进行命题考试,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只限英语、俄语)、综合素质及职业技能测试(面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方式进行,满分为400分。2015年3月26—27日考生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到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资格确认,领取单独招生准考证。考生考试前需上交高中毕业生体检表,并缴纳考务费150元。2、综合素质及职业技能测试(面试)占100分,测试:思辨能力,沟通能力,礼仪修养、才艺展示及专业技能等,采取现场考核及问答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考试时间:3月28日 文化课考试(笔),每科90分钟, 上午 8:30-12:00 数学、语文 下午 14:00-15:30 外语(只限英语、俄语)三科各占100分;3月29日:上午 9:30-12:30 综合素质及职业技能测试(面试)占100分, 每人限时5分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对体检合格的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根据我院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按考生三门文化课与综合素质测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上报黑龙江省招考办审批备案。考试、录取工作由学院纪检部门直接参与并自觉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督导组的督导和检查。

1、总分相同时,依次按技能测试、语文、数学成绩高者优先。2、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考办领导下进行,4月8日—10日学院向省招考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3、录取志愿的调剂:考生原填报志愿录取额满,在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中。4、考生一经录取不得调整专业。

第十条 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由学院下发录取通知书,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凡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黑龙江省2015年普通高考,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考生和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录取中,如果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黑龙江省招生办,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寄发: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规定时间寄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章程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单独招生。

第十四条 章程解释权:本章程由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单考单招工作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 15104580335 15104580221 (0451)87066616

联系人:张意军 史秀娟 网址:/retype/zoom/af49059f856a561252d36fe0?pn=3&x=0&y=0&raww=643&rawh=476&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355.3343701399689&md5sum=1b558818a1a9b42d1053ccc1dfe5e475&sign=7bd1821592&zoom=&png=632-1154&jpg=70044-110620" target="_blank">

合计 400人 第六条 报名程序

2015年3月9日—13日考生本人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现场报名。报完名后登陆我院网站()按要求填写本人基本信息进行选择专业。 第七条 单独招生现场确认流程

1、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5年3月25—26日考生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到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处进行资格审查; 2、缴费:单独招生考务费150元/生; 3、领取单独招生准考证; 第八条 考核办法

报考监狱管理和刑事执行专业的考生:采取文化课考试、面试和体能测试总分400分 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采取文化课考试和面试,不参加体能测试总分300分 笔试内容:语文100分,外语100分

笔试时间:2014年3月28日8:30-10:30语文、13:30-15:00外语 综合面试内容:专业潜在素质100分

体能测试内容:原地弹跳摸高、40米往返跑、800米限时跑 100分(现场测试) 面试及体能测试时间:2014年3月29日

笔试考试、综合面试地点: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学院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原则,录满为止。 2、总分相同时,依次按面试、语文、外语成绩高者优先。

凡被我院拟录取的考生,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一周后的考生办理录取手续。被我院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单独招生被录取的考生和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考试纪律

学院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黑招委有关文件。凡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招办备案,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与全国统一高考录取考生完全相同。 第十三条 学院通讯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3号,邮编:150060。 学院网址:

咨询电话:0451—88079117、88079106

联系人:吴老师13845083780、郭老师 13845082173 蔡老师13946178858、朱老师18686861191

本章程由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