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抢事件的反思


第一篇:《浅析“中国式哄抢”现象频现的主要原因、存在的交通安全隐忧以及治理对策》

浅析“中国式哄抢”现象频现的主要原因、存在的交通安全隐忧以及治理对策

内容摘要: “中国式哄抢”,有人调侃称:“这是一种有组织无纪律”的行为,有人说:“这是典型的趁火打劫、落井下石”;当然,更多的人将这种现象评议为“部分民众素质下降,社会道德底线滑坡&...

“中国式哄抢”,有人调侃称:“这是一种有组织无纪律”的行为,有人说:“这是典型的趁火打劫、落井下石”;当然,更多的人将这种现象评议为“部分民众素质下降,社会道德底线滑坡”。在此,笔者暂且对此类现象不作出任何评价,但从“中国式过马路”到“中国式哄抢”,看到的不仅仅是部分民众道德素质的缺失,还有就是交通安全方面的隐忧。现在就来谈谈“中国式哄抢”现象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以及有何治理对策。

一、“中国式哄抢”案例。

(一)2013年1月6日10时许,一辆装载着40吨甘蔗大挂车,从大广高速新余互通转入昌金高速时,在出匝道口时发生侧翻,车上的甘蔗散落一地,附近的村民不顾危险纷纷涌上高速公路哄抢甘蔗。

(二)2013年2月19日,在沪陕高速K925 700M处北半辐,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上装载有洗发水、洗衣液等洗发用品,部分货物散落在高速路面上,遭到附近村民哄抢。 (三)2013年3月27日,早上7点半左右,在京港澳高速距离长沙雨花收费站4公里左右处发生连环交通事故。事故至少造成至少14人受伤,多辆车损毁,就在医护人员和高速交警在现场救人时,不少当地村民哄抢从事故车辆上散落的柑橘、土豆等。

(四)2013年5月6日上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境内X560线29公里处,一辆油罐车发生事故侧翻,几十名居住在周围的村民和路过的群众不顾危险使用矿泉水瓶、油桶等工具从事故车辆上哄抢柴油。

二、“中国式哄抢”现象频现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民众道德素质的缺失。有的网友就对“中国式哄抢”现象予以了强烈的斥责,由于部分民众趋利心理严重,当面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并不是伸出援助之手,而是趁着事故现场的混乱和车主(驾驶员)无暇顾及之际,群起而为之进行哄抢散落到地上的货物,有的还爬到车上去哄抢,使得车主或(驾驶员)的损失更加惨重,网友就称“中国式哄抢”是典型的趁火打劫。就连本性之下仅有的恻隐之心都被贪图小利所击溃,暴露出来的是道德素质和修养欠缺的劣根性,故此,这部分民众面对蝇头小利会毫不客气地“自取”,因为他们的底线不是由基本的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来构筑,所以,当这部分人见到有车辆发生侧翻,货物散落一地的时候,哄抢货物也就不足为奇了。{哄抢事件的反思}.

(二)“哄抢”现场混乱环境下,民众的“法不责众”心理诱使更多的人加入到哄抢队伍中去。从“中国式哄抢”现象中不难看出,很多人是因为现场的混乱和抱有“法不责众”的心理而加入到哄抢队伍中去的。比如:从侧翻车辆上散落的物品会凌乱地掉在路沿、马路中间、护栏之外等等,事故现场一片混乱,而车主或驾驶员因为受伤或惊吓无暇顾及也无法马上将地上散落的物品捡拾起来,此时,部分有“默契”的贪图小利的民众就会哄抢地面上的货物,而在旁边围观的人见到有人哄抢,现场这么混乱,就算加入哄抢队伍了,也没有人会注意到,再加上“法不责众”,这么多人在“捡”,并且自己又不是“带头大哥”,不可能被处罚的,所以就在带有“法不责众”的心理下,更多人加入到哄抢队伍中,也就导致了哄抢场面更加混乱。

(三)执法部门“有法难依”,无形中助长了“中国式哄抢”现象的蔓延。其实,对“中国式哄抢”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如果是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则要立案追究刑责”。然而,执法部门却却面临着“有法难依”的尴尬。是因为“中国式哄抢”其主要的表现特点有聚众、哄抢时间突发性

强、现场混乱、取证难度大等。就如: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时突发性的,管辖的公安交警部门或高速路政部门无法及时往到现场进行控制,而事故发生点周边的群众聚众哄抢事故车辆上散落下来的物品,有的哄抢群众怕被执法部门处罚,拿着“战利品”马上离开了哄抢现场,有的群众让自己的小孩去哄抢,目的是因为小孩年龄小,还达不到处罚的标准,有的群众是“见好就收”,当见到有执法部门到达现场后迅速转移好“物资”充当起围观者„„。所以,当执法部门赶到哄抢现场后,参与哄抢的人员马上作鸟兽散,那么执法部门就很难对哄抢事件进行取证,在没有证据支撑下,很难找到该起哄抢事件的所有参与民众逐一依法处罚,这就使得执法部门难以运用法律法规来对“中国式哄抢”进行依法治理,也就无形中助长了“中国式哄抢”现象的蔓延。{哄抢事件的反思}.

(四)“破窗效应”的诱导性,促使更多人去效仿哄抢者。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林曾观察总结出十分有名的“破窗理论”,认为环境可以对一个人产生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就以“中国式哄抢”来说,很多人就是因为现场一片混乱环境,且受到所哄抢的物品价值不高以及以往发生的哄抢事件并没有收到执法部门的追责等,在这种暗示和诱导性下,就好像为自己加入哄抢队伍找到了许多个“解释的理由”一样,去效仿其他人共同制造“中国式哄抢”事件。

三、“中国式哄抢”现象带来的交通安全隐忧。

(一)极易诱发二次交通事故。笔者已经在上面提到“中国式哄抢”存在的主要特点就是聚众哄抢、场面混乱等,那么从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来看的话,最大的交通安全隐忧就是极易诱发二次道路交通事故,因为在交通事故现场哄抢物品,有只顾哄抢物品并不理会过往车辆的、有带着哄抢到的物品横穿公路的、有车主将车辆停靠在事故车辆旁加入哄抢队伍的等等,可以说现场一片混乱,那么其他行驶的车辆在经过哄抢现场时,由于途经车辆随意停车后去哄抢物品或哄抢者横穿马路等,车辆避让不及,导致发生追尾事故或者撞倒哄抢者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在高速公路,更加危险,因为高速公路车速相对较快,如果前方交通事故现场一片混乱,给其他车辆行车安全带来很大影响,从而诱发二次道路交通事故。

(二)扰乱正常通行秩序,导致交通拥堵。在发生“中国式哄抢”事件时,很多当事车辆是由于侧翻,车厢内的物品散落一地,那么散落的物品会占据一定的路面,而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会减速缓慢通行,很多时候不至于造成交通拥堵。然而,当事故车辆遭到“中国式哄抢”,那么事故现场一片混乱,有的人甚至为了哄抢物品,在仅让其他车辆缓慢通行的车道上摆放大件物品,目的就是为了让过往的车辆为其哄抢“停让”,阻断路面,然乱正常通行秩序,导致出现交通拥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中国式哄抢”现场,有很多既不是哄抢者也不是事故当事人,更不是救援工作人员,而是围观者,这些围观者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他们喜欢近距离围观,并且聚集的人越来越多,根本不会理会围观是否影响到其他车辆的安全通行,因为长时间、近距离、多人数的围观“中国式哄抢”现场,这就犹如在道路上筑起了一堵“人墙”,导致以“中国式哄抢”现场为拥堵点的交通堵塞状况就此形成。

(三)对向车辆随意停靠,车主横穿中间隔离栏加入哄抢群体中,殊不知此行为已埋事故隐患。在“中国式哄抢”事件中,大多数是哄抢者是周边居住的群众,也有与事故车辆同向路过的车辆,还有将生命安全“置之度外”的人,那就是对向车道过往的车辆见到有利可图,便将车停靠的路边,或翻中间护栏或一路小跑横穿公路,乐此不彼地加入到哄抢队伍中。这样的行为不仅让自身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当中,也影响到了其他车辆的安全行驶,用自己的生命去换一箱葡萄、一件洗发水、一捆甘蔗,值吗?

(四)破坏高速公路安全防护网,增加事故发生几率。为什么哄抢的群众比交警、路政人员到达现场的速度还要快,那是因为他们走的是捷径—剪开安全防护网,很多人为了加入“中国式哄抢”,或为了快速转移哄抢到的“战利品”,不惜破坏高速公路防护网,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这就给其他车辆的行车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高速公路上的安全防护网,

在破坏后,相关部门又没有及时修复,那么就会成为周边群众进出高速公路的一个“暗门”,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或穿越高速公路都会有一定的危险性,从而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

四、试述治理“中国式哄抢”现象的几点对策。

(一)相关部门应重视并着手治理“中国式哄抢”现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不是任其蔓延。之所以被称为“中国式哄抢”,显然此类现象并不鲜见,如果再不予以治理,想必日后将更难以控制。对此,作为相关部门应该要重视并着手治理“中国式哄抢”现象。比如:当地一旦发生哄抢事故车辆物品事件的,要严格依据相关处罚规定对哄抢者进行依法处罚。当然,笔者已经在上面提到,公安机关面临着取证难,执法难的尴尬。那么就要本着“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目标,运用走访、调查取证等各种手段获取哄抢者信息,将其依法进行处罚,达到刑罚条件的,则要立案追究刑责,做到对“中国式哄抢”参与者“零容忍、依法查办”,查处一批哄抢者,让当地的民众能清楚地认识到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从而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不是让此类现象任其蔓延,不了了之。

(二)交警部门和路政部门应联合建立快速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提高事故现场的控制能力,维护良好秩序。从“中国式哄抢”现象的另一个剖面来看,就是相关部门对事故车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待提高和加强。比如:赶赴事故现场的时间有时稍长、维持事故车辆现场秩序防止群众哄抢的能力不强、对需要调度其他车辆进行转运货物和施救的相应体系有待完善等等。对此,作为直接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部门应该联合建立快速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一是可以通过组织两部门人员进行模拟应急演练,要明确分工,比如: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拉起警戒线、制止哄抢群众、有效控制事故现场、维持秩序等等,强化对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能力;二是接处警人员要向报警人员了解一些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是否需要联系转运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接驳散落的货物;三是发生事故后,就近的交警或公路路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先行到现场进行处置,一旦发现有群众哄抢的苗头,要立即制止,并利用相机、手机拍下哄抢者相貌和行为,留作日后处罚之证据;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联合建立起处置应急联动机制,能一定程度上减少“中国式哄抢”现象的发生,不仅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也维护了社会秩序。

(三)在抓好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还应增补各种知识,不断提高驾驶员自我应对“中国式哄抢”能力。在很多事故现场,车主或驾驶员眼睁睁地看着从车上散落一地的货物遭到哄抢,欲哭无泪,徒有无奈,不知道该如何制止。如果作为车主或驾驶员在遭遇到此类情形时能有一定的应对知识,运用适宜的方法自我保护财产安全,也是避免发生“中国式哄抢”现象的措施之一;首先是在事故发生后,当所装载的货物散落一地时,除了立即在事故车辆后方设置警示标志之外,还应立即向当地的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寻求帮助,说明情况,以便公安交警能立即作出应对;其次是为减少经济损失,车主或驾驶员可以试着联系车辆和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转运货物,尽快将散落在路面上的货物进行接驳转运;再次是当遭遇到“中国式哄抢”时,车主或驾驶员要制止群众哄抢,如果仍不听劝告,继续哄抢的,车主或驾驶员可以利用手机拍摄或拍取哄抢人员的相片,过后将拍摄到的视频资料和相片提供给警方,尽可能将哄抢丢失的货物找回,减少经济损失;故此,在抓好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同时,可以通过增补他们处置突发情况的各种知识,采取适宜的方法来维护自己利益和财产安全。

(四)以“血的教训”让更多的民众认识到“中国式哄抢”给自身生命安全带来的危险性。在“中国式哄抢”事件中也曾发生过哄抢群众被撞身亡的案例。就如:2013年2月19日,在沪陕高速K925 700M处北半辐,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上装载有洗发水、洗衣液等洗发用品,部分货物散落在高速路面上,遭到附近村民哄抢。哄抢过程中,其中一名抢货物的村民被后面驶上来的车辆撞倒身亡。这是一起“血的教训”,对此,公安交警部门在日常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过程中,用此作为反面教材,“以案说法”来对“中国式哄抢”现象予以指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会给参与哄抢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让其认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要因为一时贪念加入“中国式哄抢”队伍。

(五)媒体要以“正能量”来倡导民众应要具备最基本的道德素养,共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从而有效减少“中国式哄抢”现象发生。总而言之,之所以“中国式哄抢”现象频现,其中的主要一个原因就是有一部分人的道德素质欠缺,自我行为约束能力差,趋利心理严重。对此,这应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共同关注并需努力改变的问题;所以,作为各种主流媒体应以“正能量”来大力倡导民众应具备最基本的道德素养,譬如:多宣传报道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后,民众主动伸出援手,帮助事故当事人维护现场秩序,将散落的物品捡拾起来归还给车主,还有也可以发动社会大众共同抵制“中国式哄抢”行为,在路面上见到有此行为的,可以利用手机和相机记录下来,予以曝光等等,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中国式哄抢”是一种无良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与此同时,还应通过各种媒体平台来关注遭遇“中国式哄抢”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困难处境,使得全社会来对此类行为予以谴责,因为社会的良性发展需要每个人带着文明和道德共同前行。

第二篇:《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哄抢大米被拘,“法必责众”的示例》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哄抢大米被拘,“法必责众”

的示例

9月29日,金丽温高速温州段一辆装载30多吨大米的货车发生事故,白花花的大米洒了一地,引来周边大批村民哄抢。一场考验道德与良知的“大米保卫战”悄然打响。最近,温州鹿城警方发布通报称,五名涉嫌参与抢米的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并拘留,民警仍在对其余涉事人员进行调查。{哄抢事件的反思}.

缺米吗?不缺。法盲吗?未必。

大米满地,引得“十几名村民在拾捡护栏外的大米”,边坡外甚至还有铲车、小货车、扁担等运输装备整装待发。随后,哄抢大米的人越来越多,阵势凶猛,交警只得联合多个部门劝阻。

中国式哄抢事件,一般都是这样的节奏:高速侧翻,群体哄抢,司机哀求,警方劝阻,奈何法不责众,最后损失自负。这样的故事,简直令人审丑疲劳了。当然还有更恶劣的:比如今年7月份,因受天文大潮影响,广东惠安东岭镇海边潮位退至罕见的低位,有500亩私人承包的油蛤养殖地裸露,遭大量群众哄抢,场面失控,承包人损失约20万元;再比如今年8月,天未亮,数百辆摩托车开着车灯,集结在格尔木市东西两侧的交通要道,它们的目标是野生黑枸杞„„央视《新闻1 1》关注浙江民众哄抢大米事件,节目组统计制作了近3年来“中国哄抢事件地图”,在不完全统计中,竟有18个省发生过哄抢事件。

若从人性自私的角度剖析,出现哄抢事件本来也不奇怪。突然散落在外的财物,虽然财产属性没有变化,却像伊甸园的蛇一样,容易蛊惑人心里的欲念,从而使得公地悲剧无以幸免。比如在英国,一起交通事故致使当铺的珠宝散落一地,不少人便开始哄抢,而不顾事故是否有人受伤。在美国,一辆押款车遗落一袋子钞票,超过10万美元散落街头,路过者见状纷纷上前据为己有„„不过,有区别的是“抢完之后”。如果抢了白抢,这种违法的趁火打劫就立马有了破窗效应的色彩;如果法律硬气,哄抢得利的侥幸就可能制衡于规则的理性,从而构建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哄抢事件的反思}.

这一回,“大米保卫战”以法律的铜牙铁齿,替代了道德的温情浆糊,给哄抢事件画上法治的句点,不谈大快人心否,起码是一种良性的示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还有专门的“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了法律,自然要执行。对于民众来说,个案里的公平正义,更能彰显法的侠骨与柔情。

不让任何一个哄抢大米者逍遥法外,让“法必责众”的示例替换“法不责众”的惯性——惟其如此,每一辆行驶在高速的货车,才不会有心慌慌的多重侧翻困扰。当下一次大米满地,不指望有人伸手帮忙,但起码不该有浑水摸鱼之恶,继续在不幸的伤口里雪上加霜。当然,这也提醒交管等执法部门,带着摄像等执法设备尽早奔赴事故现场,尽心取证,严格执法,让每段哄抢的影像,都支付违法的代价。这,才是“大米保卫战”的深远意义。

第三篇:《2015年江西政法干警面试热点分析:如何破解“中国式哄抢”的困局?》

2015年江西政法干警面试热点分析:如何破解“中国式哄抢”

的困局?

2015年江西政法干警面试备考已经拉开帷幕,在政法干警面试的考核阶段,考生们需要提前准备一些面试热点问题,学会根据面试热点问题来进行分析,并提高自己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为了让政法干警考生们顺利备考,现中公江西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收集了最新最热的面试热点并进行解析,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

9月29日,金丽温高速温州段一辆装载30多吨大米的货车发生事故,白花花的大米洒了一地,引来周边大批村民哄抢。一场考验道德与良知的“大米保卫战”悄然打响。今天,温州鹿城警方发布通报称,五名涉嫌参与抢米的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并拘留,民警仍在对其余涉事人员进行调查。

7月份以来,仅仅媒体曝光的高速公路哄抢事件已发生了十多起,这些哄抢事件大多是当着警察的面进行的,成了解不开的“中国式哄抢”困局。这次的哄抢大米事件,也是发生在警察的眼皮底下。货物倾翻后,货车司机姜师傅和高速交警在大风中劝着喊着求着不要哄抢,根本没人理会他们,最终还是被抢走 9200斤大米,司机姜师傅最终按价赔给客户14720元。

“中国式哄抢”的恶劣之处在于乘人之危,趁火打劫。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现代文明的基石。然而,在货车遭遇倾翻,货车司机急需得到救援时,哄抢者不是施以援手,而是在贪便宜和“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下,明火执仗地公开抢劫,根本不顾别人的死活。

哄抢事件屡屡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哄抢者法律意识的缺失和执法者的缺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让法律失去了权威。这次被抓的五名哄抢者中,有两位是开鞋跟厂的婶侄。当时交警喊话不让大家抢,婶侄俩觉得“不拿白不拿”,一口气“拿”下1000多斤大米。知道要被拘留,婶侄装无辜地说以为只是点米,不值钱,早知道会被拘留也不会做了。这其实是装傻充愣为自己开脱。不值钱你干嘛还“拿”?“拿”了为何不承认?说穿了,还是觉得“不抢白不抢,抢了也白抢,大家都在抢,白抢谁不抢”。

社会是社会成员之间彼此谦让有序运行的,法治社会是按照规则运行的。我们为什么要立法?立法就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公民意识、公民自律方面已经存在缺失,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立法就是给大家定一个规矩,人人都按照规矩来。既然立了法,定了规则,就要遵守法,遵守规则。如果有法而不依,设定了规则却不遵守,比没有法没有规则还要糟糕,会让人对法律产生藐视:你这法律有什么用啊?推而广之,对法律本身,对执法者的权威也是一个挑战。

然而,我们看到的是,高速公路上货车侧翻后货物被人哄抢的事屡见不鲜,许多司机因为都是外乡人,各种耽误不起让他们只好选择“自认倒霉”,也鲜见有哄抢者事后受到追究

的。这次的哄抢大米事件,也是经全国多家媒体广泛关注后,鹿城警方在案发一天车主报案后才开始会同温州高速交警支队开展调查的。

村民哄抢大米已经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 元以上不满4万元,就属于“数额较大”。发生在浙江的这次哄抢大米事件,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抢走的货物价值14720元,往“其他严重情节”上靠一点也不过分。嫌疑人陈某、谢某婶侄联手抢了1100斤大米,仅仅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显然太轻了。检察机关有必要介入,查清事实,依法追究。

“中国式哄抢”困局并非无解,关键在于法律要得到有效实施。除了必要的法治教育,对于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哄抢他人财物者,现场民警不能只是观望、劝阻,可以用出警记录仪现场取证,多警种联动,做到发生一起,依法打击处理一起,不姑息,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合法权利,遏制违法行为。如果法律不能最终体现在有效的实施上,法律的尊严和执法者的权威也就荡然无存,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一只不咬人的纸老虎。

第四篇:《申论-热点解析-中国式哄抢》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9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热点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