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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各请示是两种不同的文种


第一篇:《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是两种容易用错的公文,造成用错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在历史上,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文种类中,只有报告没有请示,其规定是“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都用报告。这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了问题。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专门发出通知,提出“报告和请示必须分开使用”,“报告中不能写请示事项”。但这只是一个意见,未形成正式制度,因而没有引起普遍重视,在实践中反而出现了“请示报告”这种不伦不类的文种。另一方面,有些上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于下级机关请示工作,往往用“打个报告上来我们审批”的说法代替要下级机关写请示,这也造成了下级机关报告、请示不分的情况。现行的《公文处理办法》已经明确了报告与请示是两个不同的文种,因而不应该再出现二者不分的情况了。

报告与请示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文时间不同。报告是为了让上级机关了解和掌握情况,它所涉及的工作或事项,可能尚未进行或办理,可能正在进行或办理,也可能已经完成或办毕。因此,报告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行文。而请示中的工作或事项,必须经过上级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办理。因此,请示必须事前行文,切不可“先斩后奏”。毛泽东说过:“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第二、行文内容不同。报告可以是一文一事,作专题性报告;也可以一文数事,作综合性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便于上级机关及时审批。如果在一份请示中写了几件事项,上级机关在审核时可能会因为有些事项尚需研究而不能立即批复,从而延误本可立即批复事项的办理。

第三、行文目的不同。报告的目的只是为了让上级机关了解掌握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一般无需上级机关批准。请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必须要求上级机关及时给予批复。

第四、处理方式不同。与下级机关发出报告和请示的目的不同相对应,上级机关在收到报告和请示时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对报告一般只作为“阅件”在一定范围内传阅,然后立卷归档。面对请示则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及时批复。 第五、行文重心不同。报告是陈述性公文,以叙事为主。请示是请示性公文,以说理为主。(来源于网络)

第二篇:《公文讲解:报告和请示的区别》

关于报告、请示的写作特色和区分

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早上好!本人应邀前来深圳航空公司,给在座各位讲解公文写作,深感荣幸,非常高兴。深航公司地处深圳机场,这里有宏伟的建筑、亮丽的景色。每当我出差、旅游或探亲,出入深圳机场的时候,心里都十分高兴,情绪都十分亢奋,甚至欢欣喜悦、流连忘返。今天到这里来讲课,更是机会难得、兴奋不已。所以在讲课之前,我要对给了我这次机会的在座各位,特别是邀请我来讲课的你们总务部行政室王雪梅主任表示我的谢意和感激之情,感谢大家让我再次来到深圳机场,再次领略这里的美好景色和感受这里的人文风光。

王主任要我给大家讲讲报告、请示、通报、函和会议纪要等几个文种的写作问题。这几种公文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常用的主要公文。掌握这几种公文的写作方式和方法,对于我们做基层工作的同志来说非常重要。因为时间关系,今天在这里我只能重点地讲讲报告、请示的写作问题,其它几个文种只能捎带着说说,不能够展开谈,请大家见谅。就这两个文种而言,我打算讲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报告、请示的角色定位;第二,报告、请示的书面格式;第三,报告、请示的写作要领。

首先,讲讲报告、请示的文种含义、特点及相互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角色定位。搞清楚这两个文种的角色定位问题,对于写好这两种公文很有必要。实际写作中,人们对此不够重视,随意为之,常常闹出许多笑话。

大家知道,报告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的文件,是下级机关将情况通报给上级机关的主要形式。(上情下达主要靠“通知”、“通报”,下情上达主要靠“报告”,此外,上下级之间还可以打电话、派人传达。)报告文的特点在于“重陈述”、“有主见”。“重陈述”是说,报告文以叙述事实为主,有条理地把情况叙述清楚,以供上级了解;“有主见”是说:报告文在陈述清楚事实的前提下,还要表明对所陈述的情况的看法或意见,以供上级参考。这两个特点,是从报告文的内容上看出来的。报告文在内容上是既说事,又说理,说事为主,说理为辅。当然,这里的“理”,只是几句话交代出来的观点、看法,不是长篇议论的大道理。这在后面讲报告写作方法时还要详细介绍。

而请示文则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请求批准的文件。下级机关不是什么问题都要向上级机关请示,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不要请示,照常规去做即可。只是当某项工作出离了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超出自身权力范

围、或超出自身能力范围、或超出自身智力范围,换言之:出于自身权限不够、或能力不足、或认识不清)时,才要用请示行文,且必须用请示行文,而不能自以为是、自行其事。请示文有“超前性”和“说明性”两个特点。“超前性”说的是办事之前行文,办事之前呈送 ,请求上级定夺,待上级作出决断以后按上级意图行动,或办或不办,换句话说“先奏后斩”。“说明性”指的是请示文重在说明要办的理由、说明求助的内容即要求,通过说明,说服上级、打动上级,使上级作出决断,对请示的事项给予答复或批准。

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报告和请示是两个定义不同的文种,有着各自的特点。二者虽说都是上行文(都是顶脚的下级机关写给顶头的上级机关的),但它们的不同之处是十分明显的,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四点不同: 请示——事前行文。 行文时机不同报告——事后行文。

请示——侧重说明理由、要求。

行文内容不同报告——侧重陈述情况、问题。

请示——主要用说明的表达方式。

行文方式不同报告——主要用叙述的表达方式。

请示——要上级给予答复。

行文目的不同报告——只诉情况,不求回复。

报告和请示文的这四点区别,界定了二者的角色地位,分清了二者的性质特征,也限制了二者的适用范围。在写作方式和方法上给了人们以清晰的昭示。

但是,很遗憾,实际写作中,很多人对此并不十分清楚,甚至还十分模糊。以至在行文中,造成了很多混乱,不是弄错行文时机,就是搞混行文内容,或者用错表达方式,甚至在报告中或文尾,写上要求上级答复和批示的话语,请示中大段大段的叙述事实等等。造成这种混乱现象,固然与写作者的知识储备不足、写作水平不高、或者责任心不强有关,也是上行文的历史状况影响所致。以前的上行文,笼统地叫“请示报告”,把对上级的行文确定为一个名称,只要是上行文,写作时,都一律写成“请示报告”,文中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又提出请求。后来(大概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把上行文一分为二,报告归报告,请示归请示,报告中只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不再提请求事项;请示中也只是请求上级指示批准,而不再汇报工作等等。“请示报告”的混合名称从此不再使用。报告、请示这样分开的时间已

经很久了,现在仍然有人不知道这一点,还常用混合名称,进行混合写作。有些领导至今如此,一提到给上级行文,就满嘴都是“请示报告”。在座的朋友们,你们有没有这种情况?如果有,就要改过来,以后也不再这样做。如果看到别人这样做,就大胆、善意、及时地指出来,帮他改正。以使报告、请示文的角色地位更加确定、更加清晰,从而承担起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职能。这对公文写作的规范化无疑是十分有益的。(13种行政公文的写作都存在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的问题。)

明确了报告、请示文的角色地位,再来讲这两个文种的格式和写作,就比较容易了。

第二,讲讲报告、请示的文面格式。

报告、请示都是上行文,都是下级机关写给直接的上级机关的,它们文种体例一样,文面格式相同,都有: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结语;都要:落款、署时、盖章。在写法上,除了正文、结语有区别,其它各项也都相似。

标题:既可以:发文机关 事由 文种(或报告、或请示),也可以采取省略式,通常省略发文机关,写成:事由 文种(报告或请示)。但不能只用文种做标题,写成“报告”或“请示”。

主送机关(收文单位):“一定有”(即不能省略),“有一定”(即写出发文机关的顶头上级机关)

正文:报告正文通常写两部分内容

请示正文通常也写两部分内容

结语:报告结语常写(但不写要求性结语)

请示结语常写:“以上要求当否,请批示(批复)”

落款:“一定有”(即不能省略),“有一定”(即写出发文机关)

署时:都要写出年、月、日。行政公文落款处的年、月、日都要用汉字小写数字,不能用阿拉伯数字,报告、请示当然不例外。

盖章:报告、请示与其它行政公文一样,都必须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盖章才能生效,才有严肃性。

以上说的是报告、请示的文面格式和各个项目的写作方式、方法。

第三,讲讲报告、请示的写作要领。

全面掌握报告、请示的构成体例,严格按照报告、请示的文面格式和具体项目去写,这是写作报告、请示的基本要求。但仅仅符合这些基本要求,还不一定能够写好报告、请示。要真正写好这两种公文,还必须掌握这两种公文各自的类型及写作要领,注意吸取他人写作这两种公文的经验教训。 工作报告

简单地说,报告从写作目的上分,有三种类型情况报告

答复报告

综合报告

从写作容量上分,有两种类型专项报告

请准类请示

请示文的类型比较少,只有两个前者是请求上级机关批 请帮类请示

准办理某件事,后者是请求上级机关给予精神上、物质上的帮助,比如给权力、给精神、给政策,给人、财、物等等。

在写作报告、请示的时候,要根据这些类型的不同,采取一些不同的方式,要根据内容、目的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写,有重点地写。总而言之,不同类型的报告、请示,承担的写作任务不同,因此在写法上有明显差异,写作时要具体对待。

但是,不管报告、请示这两个文种的类型有多么复杂,写作的任务有多么不同,具体的方法有多么纷繁,每个文种的写作总有些共性的要求值得注意。就报告文而言,写作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陈述事实要完整清楚。所谓“完整”,是事实要写得有头有尾,说清来龙去脉,交代出事实(工作、情况、问题)的起因、经过、结果、影响;所谓“清楚”是事实脉络清晰,一件事可按时间先后顺序来写,多件事可按性质分类叙述。

(二)分析要精炼,观点要鲜明。分析情况,阐述意见,理性表达不能缺,但不必详尽,也就是不像写议论文那样在摆出论点以后加以详细缜密的论证,而是只讲观点、结论,免去论证过程。这在前面已经提及,此处再作说明。而为使报告的主见突出,观点、结论鲜明,采取“分点列举”办法,使用数字序码。

(三)语言要朴实,格式要正确。格式要正确,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重复。关键是语言要朴实,要实话实说。少用花哨的形容词,少作长篇大段的议论,不用含糊不清或过于灵活的概念。因为报告是写给自己的上级机构和顶头上司的,只能实话实说,只能用尊敬、谦虚的态度和语气,不能夸夸其谈、

虚张声势,当然也不必讨好卖乖、阿谀奉承。

就请示文而言,写作时必须注意三个方面:一是遵循请示规则,二是讲清理由要求,三是行文得体对路。

请示规则有六条:①一文一事,②单头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③不同时抄送下级;④一般不直送领导者个人(除非是领导者个人关注、交办的事情),⑤一般不越级请示(除非时间紧迫,关系紧张);⑥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写请示文,要分清主送、抄报,由主送机关负责办理。比如深圳大学是受深圳市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广东省高教厅的业务领导,写请示文就要分清主送一个上级、抄报另一个上级。

请示文要讲清理由要求。这是写作请示文的重点,也是写好请示文的关键。向上级写请示文,无非是要求上级作出指示,或批准自己作某事,或为帮助自己做好某事而给人、给钱、给物、给精神、给权力、给政策。目的既然如此明确,理由自然也就应当充分,要求自然也就应当合理。换言之,为了实现请示目的,写作请示时,就要力求把理由讲得更加充分,把要求提得更加合理。行文时,应当先陈述理由,后提出要求。

要写好请示文,尤其要注意行文的得体对路。所谓得体,就是态度要得体,所谓对路,就是语气要对路。(尊敬、谦虚;亲切、关怀;尊重、谦让——公文写作三种态度和语气)请示文的写作对象是上级,作为写作主体的下级当然要用尊敬的态度和语气,这跟写报告时所持的态度没有什么两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应该比写报告所持的态度更加谦虚,对上级更加尊敬,语气上要更加讲究。因为你是求上级批准、帮助,你就不能态度上太过仗义,语气上太过强硬。为此,在遣词造句时,就要做到语气委婉些,态度客气些。要用商量的口吻,讨论的口吻,切勿强词夺理、强人所难、逼人就范,那样的话,是不会有好效果的,当然也不必过于软弱,可怜兮兮地像乞丐要饭似的。因为写请示文毕竟是为了处理公务,既然如此,就应当公事公办,只要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合情就行了。这才是真正的得体对路。

以上说的是报告、请示文的的写作问题,是讲下级如何向上级行文。除了报告、请示这两种上行文,还有一种上行文就是议案。议案这种上行文比较特殊。它是政府向同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呈送的公文,从发文的方向上看,似乎应该是平行文。但由于它是执法机关的政府呈送给立法机关的人大的公文,所以它具有下级向上级呈送公文的属性,因为在法的问法上,人大高于政府,因此议案就是上行文。十三种行政公文中,只有报告、请示是标准的上行文,议案是特殊的上行文。因为讲到了报告、请示这两种上行文,连带着这里就不得不提到另一个上行文议案,至于议案的写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因为时间关系,

第三篇:《请示、报告区别联系》

报告与请示比较谈

一、报告与请示的相似点

 (一)报告与请示两个文种的源流大致相同。“报告”和“请示”起源相同,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书”,秦始皇改“书”为“奏”,成为臣下上书于君王的专用文书。西汉时的“疏”、“状”,魏晋时的“启”,宋代以后的“申状”、“呈状”等,都属于这一类文书。官府之间,下对上先后使用过“牒”、“呈”、“申状”、“呈状”、“禀”等文种。民国时期,仍沿用“呈”,这种“呈”涵盖了当时的上行文书,包括“报告”与“请示”。民国时期已出现“报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军事机关下对上的报告,如“战斗要报”、“战斗详报”等。真正将“报告”和“请示”定为公文文种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时代。1931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有“报告书”这个文种,其中包括了“报告”和“请示”。1938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发表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一文中第一次出现了“请示”的公文名称,并界定“请求上级答复问题时用之”,但实际上常与“报告”混用。这个文件把“报告”定为下级对上级的通用公文名称,规定“工作报告、工作经验、工作反映、检讨„„均包括在内”。这样“报告”和“请示”就取代了旧时“呈”的部分职能。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将“报告”和“请示”明确分开,作为两种公文文种。  (二)从行文关系看,报告与请示均属于上行文,即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因此在措辞口吻等方面都十分接近。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主要分10类15种,报告和请示属于其中的第七类。该章第七条七款“报告、请示”类表述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显然,这一规定表明,报告和请示皆属于报请类上行文。

 (三)从行文的目的和用途看,请求批转性请示与呈转性报告,均属于呈请文书。根据行文目的不同,请示可分为请求指示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请求批转的请示三种。请求指示的请示是对上级的指示、决定以及施行有关政策、法令过程中,遇到一些不太清楚或需要变通执行的地方,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指示或作出解释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是指用于下级机关需要办理、解决而自己无权无力办理、解决的事项和问题,请求上级批准办理或授权解决时所使用的请示;请求批转的请示,是指职能部门就自己分管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提出的解决办法、措施,却因职权范围所限不能自行向有关地区、部门发出指令性文件,需请求上级机关审定批准后转发执行时使用的请示。报告按内容可分为综合报告(是下级机关为反映一定时期内全面工作或一个阶段许多方面的工作情况,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专题报告(是下级机关针对某项工作、某一问题或某一活动,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专门性和单一性。);按性质分,报告可分为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呈报性报告是只向上级报送有关情况,以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为主要内容,不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呈转性报告,除了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外,侧重提出建议和意见,请求上级机关批准并转发有关部门参考或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呈转性报告也同请求批转性请示一样,均属于呈请性文书。近年来,在高规格的公文作中,呈转性报告和呈转性请示已被“意见”所取代。这是应特别予以注意的。

(四)从两种文书的结构看,都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正文均由开头(又叫做报告缘由或请示缘由)、主体(又叫做报告事项或请示事项)、结尾(又叫做报告结语或请示结语)三部分组成;从文书的陈述方式看,都用叙述为主、叙议结合的表达方式。

二、请示与报告的不同点

(一)行文性质、用途、目的不同。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报告与请示的文种作了明确规定。

报告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具有呈报性;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公文,具有请求性。

凡是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均属于发文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事项,不超出所管辖的职能职权范围,是为直接的上级机关服务的,所以一般不越级报告,特殊情况下越级报告,必须同时或事后向直接上级报告;也不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报告。报告主要用于下情上达,为上级机关了解下情、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要明确: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机关,虽然同在一个层次上,如省一级或市一级或县一级,但它们的行文关系却不是平级机关,也不是不相隶属机关。必须特别强调指出:党是领导机关,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工、青、妇机关则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因此,这些机关之间不是平级机关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着“领导”、“监督”、“执行”的关系,具有领导与指导的关系,也就存在着报告、请示的工作制度。如公文版式中“信函式格式的报告——政府给党委的报告”、“函件格式的报告——政府给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就是为了印证这种特殊的行文关系。

政府机关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不相隶属机关,相互之间没有报告、请示的行文,如有工作上的联系,只能使用函和意见。因此,报告是在事项不超越所属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使用的上行文,主要目的是让直接上级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沟通和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着重于汇报工作,只供上级参考,一般不要求上级批复,属于呈阅性文件,称为“阅件”。

请示的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属于主管单位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请示批准方可办理的事项;第二,对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不甚了解,有待上级机关明确答复方可办理的事项;第三,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严重困难或出现的新情况,但